暑期開班授課辦法
出自KMU LawDB
- 85.05.01 (85)高醫法字第0四八號函頒布
- 87.02.24 教育部台高(二)字第87014547號函准予核備
- 87.03.13 (87)高醫法字第0一四號函修正頒布
- 92.01.03 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10199514號函准予核備
- 92.01.22 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20004741號函准予核備
- 92.01.29 高醫教法字第092000001號函公布
- 92.11.25 92學年度教務會議第2次會議修正通過
- 92.12.22 92學年度第5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 93.02.19 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30014999號函准予核備
- 93.02.25 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07號函公布
- 97.08.20 97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 97.09.18 高醫教字第0971104259號函公布
- 100.05.03 99學年度第7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0.06.20 高醫教字第1001101810號函公布
- 101.04.03 100學年度第5次教務會議通過,自101學年度起實施
- 101.04.18 高醫教字第1011101068號函公布,自101學年度起實施
- 102.03.29 101學年度第5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2.04.26 高醫教字第1021101179號函公布
- 103.04.09 102學年度第5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3.05.02 高醫教字第1031101358號函公布
- 106.05.25 105學年度第6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6.07.27 105學年度第7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6.12.22 106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7.07.26 106學年度第7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9.04.17 108學年度第4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9.05.21 高醫教字第1091101364號函公布
- 109.06.10 臺教高(二)字第1090082539號函准予備查第9、10、11、12、14條
- 109.06.22 高醫教字第1091101866號函公布
第1條 為使課程安排更富彈性,增加學生學習機會,依據本校「學則」第三章第三十三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暑期課程,分類如下: 第一類課程:於當學年度第一或第二學期曾開設之課程。 第二類課程:於當學年度第一及第二學期未曾開設之選修課程,且因聘請教師困難或課程屬性適合於暑期開授者。 前項暑期課程開設期間以7月至8月為原則,但專案核准者除外。 第3條 暑期課程每一學分至少需授課十八小時(含期中、期末考試),實驗科目每一學分至少需授課三十六小時。學生修讀校內、外暑期課程以五科為原則, 最多不得超過十五學分,且不得衝堂,每科目每日授課時數以4小時為限。 第4條 暑期課程之開設應由開課之教學單位提出,第二類課程須經各級課程委員會審查通過,經教務處公告後接受學生選課登記。 第5條 本校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參加第一類課程: 一、必修科目不及格須重修者。 二、因轉學或轉系需補修轉入學期前之必修科目者。 三、修習輔系、雙主修(學位)者。 四、應屆畢業生須重修或補修後,始可畢業者。 五、非應屆畢業生須重修後,始可見、實習者。 六、符合本條第四款申請暑修者,對本校未開班之科目,得申請參加他校暑期班,其在他校暑期班選修之學分數連同在本校暑期班選修之學分數, 總計不得超過十五學分。 第6條 本校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參加暑期課程: 一、當學期必修科目尚未修過者(專案簽准者除外)。 二、一學期中某一科目缺課時數達扣考規定者。 三、在休學期間者。 四、時間衝突或實習期間者。 五、學期成績不及格之學分數已達退學規定者。 第7條 暑期課程科目之最低人數規定如下: 一、第一類課程:同一科目最低選課人數為十五人,人數不足不予開班。但應屆畢業生、非應屆畢業生之擋見、實習科目、整合課程且密集授課之科目 須重修等特殊情形,如開班人數不足,而學生願補足十五人之學分費者,經授課教師、系主任、院長及教務長核准後始可開班。其暑期課程科目、 學分數及修課人數提教務會議核備後實施。 二、第二類課程:同一科目最低選課人數為十人,人數不足不予開班。 第8條 學生報名人數如達開班條件者,凡本校專任教師與臨床教師均應開班授課。醫學系、學士後醫學系之整合課程科目則須經授課教師、系主任、院長及 教務長核准後始可開班。 第9條 本校暑期課程以接受本校學生申請為原則,但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第一類課程:他校學生申請者必須經其肄業學校及本校之同意。 二、第二類課程:依據本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申請開放隨班附讀之課程。 第10條 暑期課程報名、繳費規定如下: 一、報名:修讀暑期課程者均須依教務處公告期程及規定辦理。 二、繳費: (一) 第一類課程之收費標準如下: 本校生收費標準參照本校當學年度公告之「大學部學生延長修業期間修習學分數9學分以下時之學分費收費標準」,依據課程實際授課時數 折算學分數收費。 外校生除學分費外另加收行政服務費,其收費標準依據本校生學分費之1.5倍核計,依實際授課時數折算學分數收費。 (二)修讀第一類課程:憑核准之選課單至出納組繳費,未辦理繳費者,視同未完成選課。專案核准之開班,由選課學生共同分攤開班學分費,不願 分攤者,不得選課。 (三)修讀第二類課程:以不收費為原則,但下列學生須繳交學分費以及課程其他相關費用: 1.學士班延長修業年限學生,於學期中修習學分數為9學分(含)以下者。 2.碩、博士班三年級(含)以上學生。 3.當學年度第二學期休學學生。 (四)暑期課程如有實習者,需加繳實習費。 三、暑期課程除因課程停開外,一律不得退費,如有特殊因素可退選但不得退費。 第11條 暑期課程教師之授課鐘點規定如下: 一、第一類課程:教師授課鐘點費,依據本校教師鐘點費支領要點核發,所需經費由教務處進行預算管控與支給。暑期課程經巡堂未依課程進度表授課 且未提出調課申請者,該科目不予核發鐘點費。 二、第二類課程:本校專任教師與臨床教師授課不支暑期教師授課鐘點費,但得計入次學年度教師每週授課時數內。已超過授課時數標準者,得依本校 教師鐘點費支領要點支領超鐘點費。非本校專任教師授課,其授課鐘點費依據本校教師鐘點費支領要點核發,所需經費由各學院與通識教育中心 進行預算管控與支給。 第12條 學生暑期課程成績考查規定如下: 一、暑期所修科目、學分及成績應登記於歷年成績表內,並以暑期課程註記。微學分課程另依本校「推動微學分課程要點」規定辦理。 二、暑期所修學分不與學期所修學分平均合併累計,暑期成績亦不與學期成績平均合併核計,惟暑期所修學分數及成績應併入畢業成績計算。 三、成績不合格者,亦不得補考。 四、暑期課程成績應於課程結束後一週內上網登錄。 五、暑期課程請假超過四分之一授課時數,該科目以零分計算且不得要求退費。 六、其他未規定者,悉照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13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學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14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