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設置辦法

出自KMU LawDB

在2020年2月13日 (四) 15:43由Wikilaw (對話 | 貢獻)所做的修訂版本
(差異) ←上一修訂 | 目前修訂 (差異) | 下一修訂→ (差異)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95.06.20 94學年度第1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95.06.22 94學年度第10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95.06.23 94學年度第5次校務會議暨第11次行政會議通過
95.11.29 高醫校法一字第0950007323號函公布
102.04.11 101學年度第9次行政會議通過
102.04.25 高醫教字第1021101277號函公布
104.10.07 104學年度第3次行政會議通過
104.11.04 高醫教字第1041103636號函公布
108.02.13 107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通過
108.04.11 107學年度第3次校務會議通過
108.05.09 107學年度第10次行政會議通過
108.05.28 高醫教字第1081101813號函公布
108.12.09 108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109.01.09 108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通過
109.02.13 高醫教字第1091100266號函公布

第1條	為提升本校教師教學品質,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18條規定,設置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委員會職責如下:
        一、教學意見問卷設計之審查、核定。
        二、議決有關教學評量之執行事項。
        三、教學評量之檢討與設計變更。
        四、提供教學評量結果供相關單位參考改進。
        五、審議教學評量相關規章或制度。
        六、其他有關教學品質改進之建議事項。
第3條	本委員會委員由副校長(1名)、教務長、各學院院長、各系所主管、教學發展與資源中心主任、推廣教育中心主任、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
        軍訓室主任、教師代表3名(由校長就教師中擇聘)、學生代表7名(各學院代表1名)等組成。由副校長擔任主任委員,另置執行秘書1名。
        本委員會委員、執行秘書任期為1年,連聘得連任。委員名單經校長核定後聘任之。
第4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1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開臨時會議。
第5條	本委員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通過始得決議。
第6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及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