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設置辦法
出自KMU LawDB
- 95.06.20 94學年度第1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 95.06.22 94學年度第10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 95.06.23 94學年度第5次校務會議暨第11次行政會議通過
- 95.11.29 高醫校法一字第0950007323號函公布
- 102.04.11 101學年度第9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2.04.25 高醫教字第1021101277號函公布
- 104.10.07 104學年度第3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4.11.04 高醫教字第1041103636號函公布
- 108.02.13 107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8.04.11 107學年度第3次校務會議通過
- 108.05.09 107學年度第10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8.05.28 高醫教字第1081101813號函公布
- 108.12.09 108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9.01.09 108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9.02.13 高醫教字第1091100266號函公布
第1條 為提升本校教師教學品質,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18條規定,設置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委員會職責如下: 一、教學意見問卷設計之審查、核定。 二、議決有關教學評量之執行事項。 三、教學評量之檢討與設計變更。 四、提供教學評量結果供相關單位參考改進。 五、審議教學評量相關規章或制度。 六、其他有關教學品質改進之建議事項。 第3條 本委員會委員由副校長(1名)、教務長、各學院院長、各系所主管、教學發展與資源中心主任、推廣教育中心主任、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 軍訓室主任、教師代表3名(由校長就教師中擇聘)、學生代表7名(各學院代表1名)等組成。由副校長擔任主任委員,另置執行秘書1名。 本委員會委員、執行秘書任期為1年,連聘得連任。委員名單經校長核定後聘任之。 第4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1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開臨時會議。 第5條 本委員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通過始得決議。 第6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及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