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基本救命術證書補助要點
出自KMU LawDB
- 101.10.22 一O一學年度第一次臨床技能發展委員會議通過
- 102.03.04高醫心教字第1021100546號函公布
- 102.06.06 一O一學年度第二次臨床技能發展委員會議修訂
- 102.07.01高醫心教字第1021101886號函公布
- 104.12.30 一O四學年度第一次臨床技能發展委員會議修訂
- 108.01.02 107學年度第1次臨床技能發展委員會議通過
- 108.02.13 107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8.03.20 高醫教字第1081100950號函公布
第1條 獎助對象:凡本校新生通過教務處教學資源組每學期舉辦之BLS證照檢定,且發照記載日期當時具本校學生資格者。 第3條 獎助方式:學生經教務處教學資源組與認證機構考核通過BLS課程者,核發BLS證書,每一證照全額補助。 第4條 經費來源:每學年度由教育部教學相關獎補助計畫經費或本校相關經費支應。 第5條 申請期限:依教務處公告為準。 第6條 申請作業:依教務處公告為準。 第7條 審查流程:由教務處教學資源組安排課程及實際考核,經教務處審核無誤,校方核定後補助。 第8條 本要點經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