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社會科學院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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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7.12 一OO學年度第2次臨時校務會議通過
101.07.26 高醫教字第1011101966號函公布,並自101.8.1起生效
103.05.21 102學年度人文社會科學院第6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06.19 102學年度第5次校務會議通過
103.07.10 高醫院人字第1031102199號函公布
104.06.02 人文社會科學院103學年度第5次院務會議通過
104.12.23 人文社會科學院104學年度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105.05.19 104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七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人文社會科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置院長一人,綜理院務,對外代表本學院行使各項職務,
          院長之聘任依本學院院長遴選及代理辦法規定辦理,自教授中遴選,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惟
          首任院長由校長指派之。
第三條  本學院視院務發展之需要得設「教學」、「研發暨國際」及「綜合」等三組,各置組長一人,
          由院長推薦助理教授以上教師,經校長選擇後聘兼之。本學院必要時得置秘書、專員、組員、
          辦事員、技正、技士及技佐等若干人。
第四條  本學院設下列學系及研究所:
     一、心理學系:學士班、碩士班。
     二、醫學社會學與社會工作學系:學士班、碩士班。
     三、性別研究所:碩士班。
第五條  本學院因教學及研究之需要,設置華語文中心及院級研究中心。
          華語文中心置主任一人,負責規劃及推動華語文相關教學、研究與發展事項。主任由院長推薦
          副教授以上教師,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任期一任以三年為原則,期滿經校長同意後得連任一
          次。
          院級研究中心設置辦法另訂定之。
第六條  本學院各學系(所)置主任(所長)一人,綜理系(所)務,其產生方式依本校系所主管遴選
          委員會設置辦法規定辦理,遴選副教授以上教師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系主任、所長任期一任以三年為原則,期滿之連任由院長徵詢該系(所)主管遴選委員會意見
          ,予以評鑑後,得連任一次。
第七條  本學院設院務會議,為院務決策會議,討論並議決重大事項。
     院務會議置委員若干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當然委員:院長(兼召集人)、各學系主任、研究所所長、各中心主任。
     二、遴選委員:由本學院專任教師互選之,其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三、學生代表:1至3名。
     委員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本學院院務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院長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會議。
     院務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之同意始得決議。
第八條  院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一、院務發展計畫。
     二、組織章程及各種重要章則。
     三、學系、研究所及中心之設立、變更與停辦。
     四、教務、學生事務、研究及其他院內重要事項。
     五、有關教學、課程規劃之研擬。
     六、院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
     七、會議提案及院長提議事項。
第九條  本學院所屬系(所、中心)分設系(所)務會議及中心會議,由系(所)或中心主管及該系(所)、
     中心教師等組成之。以系(所)、中心主管為主席,負責研議該系(所)、中心教學、研究、
     輔導、服務及其他相關事項。必要時得邀請學生代表列席討論與其學業、生活有關之事項。
     本學院必要時得辦理院及系(所)、中心聯席會議。
第十條  本學院為推動院務發展,設下列各委員會:
     一、教師評審委員會。
     二、課程委員會。
     三、學生實習委員會。
     四、國際交流委員會。
     五、其他常設或由院長指派之臨時性委員會或會議。
     前項各委員會設置辦法另訂定之。
第十一條 本規程經院務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