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社團參與校外競賽獎勵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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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3.28 104學年度第3次學務會議通過
一、 爲鼓勵本校學生社團參與校外競賽,展現社團活動成效,積極爭取榮譽,特訂定本要點。 
二、 凡經本校核准參加下列單位主辦之全國性競賽而獲得優勝者,得申請獎勵金,其不受校外其他獎勵限制,
   惟不可於校內重複申請。
   (一)中華民國大專校院主辦之各項社團活動競賽。
   (二)教育部主辦之全國中等以上學校之各項社團活動競賽。
   (三)全國性各單項協會所主辦之各項社團活動競賽。
三、 學生社團參加前條所列主辦單位舉辦之比賽獲得優勝者,給予社團之獎勵如下:
   (一)團體組
      1、第一名:新臺幣伍仟元整。
      2、第二名:新臺幣參仟元整。
      3、第三名:新臺幣貳仟元整。
   (二)個人組
      1、第一名: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整。
      2、第二名: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整。
      3、第三名:新臺幣壹仟元整。
   (三)上述活動比賽獎勵如不以名次表示,而以特優、優、績優表示者,則成績需在參賽隊伍百分之十以內
      及以承辦單位公告之順序排列為獎勵計算基準。
四、 各項比賽參加隊(人)數,四隊(人)至六隊(人)者獎勵第一名,七隊(人)至九隊(人)者獎勵前二名,十隊(人)
   以上者獎勵前三名。
五、 社團代表本校參加教育部全國績優社團選拔,比賽獲得優勝者,其獎勵內容依本校學生自治團體暨社團評鑑
   實施辦法辦理,不屬本要點獎勵範圍。
六、 非經學校同意或推薦之學生社團,自發參加第二點所列之活動競賽而得獎者,不核發本獎勵金,但優良事蹟
   得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予以記功嘉獎。
七、 本要點所列之各項獎勵,應於比賽活動結束一個月內檢附大會手冊、成績冊連同獎狀或獎盃、申請書等證明
   資料一併送學生事務處申請辦理。
八、 如有特殊競賽得獎事宜,得提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討論敘獎方式。
九、 經費來源:依教育部「大專校院辦理學生就學補助原則」規定提撥之經費。
十、 本要點經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