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社團參與校外競賽獎勵要點

出自KMU LawDB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105.03.28 104學年度第3次學務會議通過
111.05.04 110學年度第3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111.05.20 高醫學務字第1111101961號函公布

一、爲鼓勵本校學生社團參與校外競賽,展現社團活動成效,積極爭取榮譽,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經本校核准參加下列單位主辦之全國性競賽而獲得優勝者,得申請獎勵金,其不受校外其他獎勵限制,惟不可於校內重複申請。
   (一)中華民國大專校院主辦之各項社團活動競賽。
   (二)教育部主辦之全國中等以上學校之各項社團活動競賽。
   (三)全國性各單項協會所主辦之各項社團活動競賽。
三、學生社團參加前條所列主辦單位舉辦之比賽獲得優勝者,給予社團之獎勵如下:
   (一)團體組
         1、第一名:新臺幣伍仟元整。
         2、第二名:新臺幣參仟元整。
         3、第三名:新臺幣貳仟元整。
   (二)個人組
         1、第一名: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整。
         2、第二名: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整。
         3、第三名:新臺幣壹仟元整。
   (三)上述活動比賽獎勵如不以名次表示,而以特優、優、績優表示者,則成績需在參賽隊伍百分之十以內及以承辦單位公告之順序排列為獎勵計算基準。
四、各項比賽參加隊(人)數,四隊(人)至六隊(人)者獎勵第一名,七隊(人)至九隊(人)者獎勵前二名,十隊(人)以上者獎勵前三名。
五、社團代表本校參加教育部全國績優社團選拔,比賽獲得優勝者,其獎勵內容依本校學生自治團體暨社團評鑑實施辦法辦理,不屬本要點獎勵範圍。
六、非經學校同意或推薦之學生社團,自發參加第二點所列之活動競賽而得獎者,不核發本獎勵金,但優良事蹟得依本校學生獎懲準則予以記功嘉獎。
七、本要點所列之各項獎勵,應於比賽活動結束一個月內檢附大會手冊、成績冊連同獎狀或獎盃、申請書等證明資料一併送學生事務處申請辦理。
八、如有特殊競賽得獎事宜,得提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討論敘獎方式。
九、經費來源: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規定提撥之經費。
十、本要點經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