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院呼吸治療學系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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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1.27 九十六學年度呼吸治療學系第1次系課程委員會通過
96.12.06 九十六學年度醫學院第1次院課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96.12.27高醫系呼字第0961100566號函公布
104.06.18 103學年度呼吸治療學系第3次系課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104.06.29 103學年度醫學院第3次院課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104.07.15 高醫系呼字第1041102247號函公布
                       
一、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訂定呼吸治療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課程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要點。
二、 本委員會組織成員及工作執掌如下:
   (一)組織成員,由委員10-14名組成:
      1、當然委員:系主任(兼召集人)。
      2、遴選委員:由系主任推薦教師任之,並置學生代表1-2名,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家學者或
        產業界人士1-3名,陳請校長聘任之。
   (二)工作執掌:
      1、各項內外部回饋意見採主題式課程審查,落實品質管控。
          (1)檢覆教材上網進度。
          (2)落實課程教材審查。
          (3)審核課程學習成效標準。
          (4)落實課程大綱、進度表審查作業,並依委員意見修訂課程內容。
          (5)依課程評量、畢業生流向、就業滿意度及雇主滿意度結果,檢討課程規劃適切性。
      2、依學系發展特色及多元回饋(如:教學評量、課程外審、雇主及校友滿意度等)研擬課程架構及
        學分數等,並規劃課程授課教師。
      3、依校外專家委員意見及市場資訊,以客觀角度檢討本學系課程之教育目標及課程規劃與社會發展
        趨勢相符。
      4、決議事項陳報「院課程委員會」。
三、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應召開委員會議1次,並得由主任委員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集之。
   本委員會委員採無給職,聘期1年,遴選得連任。
四、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決議。
五、 本要點經系課程委員會、院課程委員會審議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