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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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6.05九十七學年度第五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98.10.07高醫學務字第0981102844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學生社團輔導辦法第四條,制訂本要點。 第二條 學生事務處為審議學生社團相關事務,特設置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本會的組成: 一、本會設委員十九人,其組成為: (一)學生委員十人:學生自治團體代表四人,學生社團代表六人。 (二)教師委員九人:除學務長、課外活動組組長為當然委員外,其餘七人由校長自 本校各 屬性社團輔導老師中聘任,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 二、本會以學務長為召集人及會議主席,課外活動組組長為執行秘書,負責本會之行政工作。 第四條 本會之任務為審議下列事項: 一、社團之成立(復社)與解散。 二、社團活動經費之預算。 三、社團之評鑑相關事項。 四、社團之獎懲事項。 五、社團輔導老師及校外教練之聘任資格。 六、社團之其他重要事項。 第五條 本會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若有召開臨時會議,須經委員三分之一(含)以上連署,送 交召集人召開。 第六條 本會開會應有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票數相同時, 得由主席裁決。 第七條 本會會議得邀請相關處室、社團及相關人士列席,必要時得舉辦公聽會、研討會、座談會及 其他相關活動。 第八條 本要點經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