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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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6.05九十七學年度第五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98.10.07高醫學務字第0981102844號函公布
101.10.09 一○一學年度第一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102.03.04高醫學務字第1021100611號函公布
105.01.12一○四學年度第二次學務會議通過
105.02.19高醫學務字第1051100519號函公布
                                                                
一、 依據本校學生社團輔導辦法第四條,制訂本要點。
二、 學生事務處為審議學生社團相關事務,特設置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三、 本會的組成:
   (一)本會設委員十九人,其組成為:
      1.學生委員十人:學生自治團體代表四人,學生社團代表六人。
      2.教師委員九人:除學務長、課外活動組組長為當然委員外,其餘七人由校長自本校各屬性學生
       社團輔導老師中聘任,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
   (二)本會以學務長為召集人及會議主席,課外活動組組長為執行秘書,負責本會之行政工作。 
四、 本會之任務為審議下列事項:
   (一)學生社團之成立(復社)。
   (二)學生社團活動經費之預算。
   (三)學生社團之評鑑相關事項。
   (四)學生社團之獎懲事項。
   (五)學生社團輔導老師及校外指導老師(教練)之聘任資格。
   (六)學生社團法規之審議。
   (七)學生社團之其他重要事項。
五、 本會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若有召開臨時會議,須經委員三分之一(含)以上連署,送交召集人召開。
六、 本會開會應有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票數相同時,得由主席裁決。
七、 本會會議得邀請相關處室、學生社團及相關人士列席,必要時得舉辦公聽會、研討會、座談會及其他相關
   活動。
八、 本要點經學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