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寒優秀研究生助學金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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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08.19 高醫校法字第0940100021號函公布
98.10.08九十八學年度第一次研究生績優獎學金暨助學金審查會通過
98.10.14九十八學年度第一次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98.11.10高醫學務字第0981105168號函公布
99.04.08九十八學年度第三次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99.05.12高醫學務字第0991102258號函公布
101.03.30 一百學年度第三次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101.05.11高醫學務字第1011101238號函公布
102.03.25一○一學年度第三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102.04.23高醫學務字第1021101207號函公布
103.10.20一○三學年度第1次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103.12.10高醫學務字第1031103885號函公布
103.12.01一○三學年度第2次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103.12.22高醫學務字第1031104135號函公布
104.03.16一○三學年度第3次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會議通過
104.04.02高醫學務字第1041100996號函公布
104.07.01一○三學年度第6次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104.07.23高醫學務字第1041102294號函公布
                    

一、 本校為鼓勵本校清寒優秀研究生努力向學,順利完成學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 申請資格:
   (一)博士班一、二、三年級碩士班一、二年級研究生,且家庭年所得(含父、母、學生本人及配偶)低於新台幣95萬元。
   (二)研究生須參與學習教學相關事務,以每學期不超過20小時為原則。如參與學習態度
         不佳或違反校規處分者,追回已發放之助學金。
   (三)具專職工作之研究生,不得申請。
三、 申請程序:
   清寒優秀研究生助學金每學期申請一次,申請人填具申請書送各學院審查,各學院於公告期限內依規定名額造冊送學生事務處,
   陳請校長核准。
四、 應繳資料:
   (一)申請表(在學務處網站下載表格)。
   (二)全戶戶籍謄本(含父、母、學生本人及配偶)。
   (三)以國稅局開立前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
五、 發放金額及期限:
   (一)每名每月新台幣2,000元
   (二)每年分二學期核發。第一學期自9月至次年1月底止;第二學期自2月至6月底止。
六、 發放名額:
   (一)醫學院15名、口腔醫學院3名、藥學院10名、護理學院4名、健康科學院8名、生命科學院5名、人文社會科學院5名,共計50名。
   (二)各學院申請人數過少產生空缺名額時,得由其他學院流用補足名額。
   (三)流用補足名額排序以第一款順序排定,依排序之學院各流用1名,至補足流用名額為止,下次辦理申請時連接上次延續之排序。 
七、 本要點經學生事務委員會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