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際選課辦法
出自KMU LawDB
- 84.03.13(84)高醫法字第0一九號函公布
- 93.05.24九十二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 93.06.23九十二學年度第十一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 教育部93.07.20台高(二)字第0930091938號函備查
- 93.07.22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27號函公布
- 96.02.07九十五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通過
- 96.06.15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60081470號函備查
- 96.07.09高醫教字第0960005805號函公布
- 102.05.15 101學年度第6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2.06.11高醫教字第1021101733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校為明確規範學生跨校選修課程,依據本校「學則」第十六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學生選讀他校開設之課程,以選讀本校未開設之科目為原則。惟若屬畢業班而有特殊情形者,經學生 陳述事實,經系、所、學位學程主管核准後,得以專案申請之。 第三條 大學部學生每學期選讀他校學分數,以該學期修讀總學分數之三分之一為限。研究所學生選讀他校學分數, 以系、所、學位學程畢業學分三分之一為限,且應受每學期最高限修學分之限制。 第四條 本校學生申請選讀他校開設之課程,應於該校規定選課日期一週前,依本校規定填寫校際選課申請表,經 所屬系、所、學位學程主管核准後送教務處複核。符合規定者,得以審核通過後之申請表逕向他校辦理選 課事宜。 第五條 本校學生選讀他校課程時,繳費應依他校規定辦理。 第六條 他校學生申請選讀本校開設之課程,需檢附原就讀學校之同意書,依本校規定填寫校際選課申請表,填列 有關事項,且受本校各系、所、學位學程受理外校學生名額最高人數之限制。校際選課應於本校加退選期 間內辦理完畢,逾期不予受理,並應依本校規定繳交學分費,收費標準以教育部規定為準。 如有選修電腦或語言教學課程,應另繳實習費。 第七條 他校學生經依規定辦理選課後,除開課人數不足停開外,不得辦理退選、退費。 每學期結束後教務處應將該選讀學生之成績送其原就讀學校,以辦理登記事宜。 第八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規章及學則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並報請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