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要點

出自KMU LawDB

在2011年12月2日 (五) 13:47由Wikilaw (對話 | 貢獻)所做的修訂版本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98.07.02 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系97學年度第14次系務會議通過
100.08.04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系100學年度第1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09.29健康科學院100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100.10.24 (100)高醫院健通字第100029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高雄醫學大學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四條規定,設置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系實習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七至九人,由系主任擔任召集人,遴選教師與學生代表若干人,並提報本學系系務會議後,再送請院長
     轉陳校長聘任。
     前項委員必要時得由系主任聘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擔任之。
     各委員採無給職,本委會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三條  本委員會之工作執掌如下:
     一、規劃學生實習輔導計畫。
     二、督導學生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
     三、協調解決本學系學生在進行實習時所發生之相關事宜。
     四、其他實習輔導相關事宜。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應召開委員會議一次,並得由召集人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開之。
第五條  本要點經系務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