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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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7.02 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系97學年度第14次系務會議通過
100.08.04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系100學年度第1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09.29健康科學院100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100.10.24 (100)高醫院健通字第100029號函公布
103.05.12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系102 學年度第9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05.13健康科學院102學年度院級學生實習委員會第1次會議修正通過
103.06.05高醫院健通字第103011號函公布
106.06.28健康科學院105學年度第7次院務會議通過
107.05.31健康科學院106學年度第6次院務會議通過
114.05.19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系113學年度第9次系務會議通過
114.06.18健康科學院113學年度第5次院務會議通過
114.07.03 高醫系射字第1141102182號函公布
一、依據高雄醫學大學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第5條規定,設置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本委員會組織成員及工作執掌如下:
(一)組織成員:
    1.置主任委員一名,由學系主任擔任之。
    2.置委員六至八名,由學系主任就教師、學生代表推薦,或得就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推薦,陳請校長聘任之。
(二)工作職掌:
    1.整體規劃與推動國內外學生實習課程。
    2.確認國內外校外實習機構之評估結果及選定,協調實習機構之實習指導機制及人力配置等事宜。
    3.擬訂校外實習合作書面契約及學生個別實習計畫。
    4.協調、處理學生國內外實習申訴、爭議及意外事件。
    5.處理學生實習期滿前之終止實習。
    6.追蹤處理及檢討學生實習輔導訪視結果。
    7.規劃及監督學生國內外實習分發、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實習團體保險、健康檢查及學生實習成效之評估與檢討等相關事項,並將結果呈報「院級實習委員會」。
    8.處理及檢討學生實習期間發生之緊急事故、工安職災、勞動權益等辦理情形。
    9.其他實習學生權益保障相關事宜。
三、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應召開委員會議一次,並得由主任委員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集之。本委員會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四、本要點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簽請教務處檢核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