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醫務管理暨醫療資訊學系新聘教師審查計分標準【廢止】
出自KMU LawDB
- 93.01.16醫療資訊管理學系九十二學年度第十次系務會議通過
- 93.02.06健康科學院九十二學年度第七次院務會議通過
- 93.02.24醫療資訊管理學系九十二學年度第十一次系務會議通過
- 93.03.05健康科學院九十二學年度第八次院務會議通過
- 96.01.26醫療資訊管理學系九十五學年度第七次系務會議通過
- 96.03.01健康科學院九十五學年度第九次院務會議通過
- 96.08.20醫療資訊管理學系九十六學年度第一次系務會議通過
- 96.08.30健康科學院九十六學年度第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 97.01.18醫療資訊管理學系九十六學年度第八次系務會議通過
- 97.02.14醫療資訊管理學系九十六學年度第十次系務會議通過
- 97.03.27健康科學院九十六學年度第八次院務會議通過
- 100.03.30醫療資訊管理學系九十九學年度第五次系務會議通過
- 100.03.31健康科學院九十九學年度第八次院務會議通過
- 100.05.18醫療資訊管理學系九十九學年度第四次系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 100.06.16健康科學院九十九學年度第五次院教評會議通過,自100學年度起實施
- 100.07.27高醫系資字第1001102066號函公布,自100學年度起實施
第一條 依據本校健康科學院醫務管理暨醫療資訊(以下簡稱本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教評會)設置要 點第七條規定,訂定本標準。 第二條 講師申請新聘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在研究院、所研究,得有碩士學位或同等學歷證書,並有專門著作者。如具有碩士學位,成績優良, 無專門著作者,得依工作性質及需要報請專案審查。 二、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曾任助教,擔任協助教學或研究工作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三、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相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六年以上,成績優良, 並有專門著作者。 第三條 本系新聘教授及副教授之評分,依據本系專任教師升等計分標準辦理。已具教育部部定證書之新聘教師經 系教評會同意得免送外審。 第四條 本教評會於審查新聘講師及助理教授時,應就教學、研究、服務等項目分別給予評分,各項成績合計以七 十分為合格。前項評分比例如下: 一、講師:教學佔三十五%、研究佔三十%、服務佔三十五%。 二、助理教授:教學佔四十%、研究佔三十五%、服務佔二十五%。 第五條 教學審查計分辦法:(滿分一百分) 一、新聘教師之教學分數,若具一年以上教學或相關單位實務經驗者,可得基本分七十分,同時評審委員 得參考其過去之工作經驗酌增減之。 二、若無教學或工作實務經驗者,本教評會得由其論文口頭報告表達能力評分。 第六條 研究審查計分標準: 一、以著作送審者: (一)學術專業性期刊(A) 1.刊登在專業領域SCI或SSCI專業期刊排名前三分之一以內者,每篇10分。 2.刊登在專業領域SCI或SSCI專業期刊排名中間三分之一以內者,每篇9分。 3.刊登在專業領域SCI或SSCI專業期刊排名後三分之一以內者,每篇8分。 4.刊登在曾獲國科會獎助之優良期刊或高雄醫學科學雜誌者,每篇6分。 (二)論文性質(B) 1.原始論著 3分 2.研究簡報 2分 3.案例報告 1分 4.綜合評論(Review) 2分,一年以一篇為限 (三)作者排名(C) 1.第一作者 5分 2.第二作者 3分 3.第三作者 2分 4.第四及以下作者 1分(但以四篇為限) 5.通訊作者 4分(應舉證明) (四)其他(D) 1.學位論文:博士論文75分、碩士論文45分。 2.學術論文發表:5年內在學術研討會之論文發表者,主講人或壁報論文之第一作者,國內每 篇3分,國外每篇5分。 3.研究計畫:5年申請公私立機關獲准並經學校認可之研究計畫,每件主持人5分,共同主持 人4分,協同主持人3分。 4.指導研究:指導大學生完成專題研究計畫者,每名2分,累計以5名為限。 指導研究生完成學位論文者,每名5分,累計以5名為限。 5.曾獲國內外與本學系相關之專利,每項專利15分,累計以2項為限。 計分方式: 1.每一申請人最近5年內發表之所有論文按上述評分方式,每篇以A×B×C計分後,累加分數Σ (A×B×C)+D即為所得總分。 各級教師標準:助理教授組:400分為滿分、講師組:200分為滿分。 2.審查分數計分法:{[Σ(A×B×C)+D]/各組滿分分數} ×100 (最高以100分計) 二、以學位論文送審者: (一)學位論文基本分為70分 (X) (二)五年內著作分數 (Y) [計分方式同著作送審,但學位論文不得重覆計分] (三)總分計算法為:X + 30%Y 第七條 服務審查計分標準:(滿分一百分) 指五年內具體之參與校內外相關單位之各種服務,由本教評會委員酌予評分。 第八條 本標準所稱「五年內」指自取得其教師資格證書之年月起計。 第九條 新聘講師及助理教授之通過標準為總分七十分,其總得分計分方式如左: 一、教學、研究、服務等項目之總合得分佔五十%。 二、出席委員投票得分佔五十%。 (一)全部為贊成票者一百分。 (二)贊成票數三分之二(含)以上而未達全部者八十分。 (三)贊成票數二分之一(含)以上而未達三分之二者六十分。 (四)贊成票數未達二分之一者三十分。 (五)全部為不贊成票者零分。 第十條 本計分標準經系教評會及院教評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佈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