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社會科學院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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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5.08 101學年度第7次人文社會科學院院務會議暨通識教育中心會議聯席會議通過
102.06.14 101學年度第1次校實習委員會會議通過
102.09.03高醫院人字第1021102566號函公布
108.04.24 人文社會科學院107學年度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108.07.02 107學年度第1次校實習委員會會議通過
108.10.25 108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108.11.19高醫院人字第1081103882號函公布
人文社會科學院學生實習委員會1141101300 公告版</font>


一、為規劃及審議學生實習相關事宜及基於本學院學生實習需要,依據本校「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第4條規定,設置「人文社會科學院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要點」。
二、人文社會科學院學生實習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組織成員及工作執掌如下:
   (一)組織成員:
    1.置主任委員1名,由本學院院長擔任之。
    2.置委員7至11人,由院長就系所主管、教師、學生代表推薦,或得就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推薦,陳請校長聘任之。
   (二)工作執掌:
    1.審議、監督及追蹤各「系、所實習委員會」所提之學生國內外實習分發、擇訂之國內外校外實習機構、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實習團體保險、健康檢查及學生實習成效之評估與檢討等相關事項,並將結果呈報「校級實習委員會」。
    2.確認整體規劃及推動校外實習課程。
    3.確認合作機構之評估結果及選定。
    4.審訂校外實習合作書面契約及學生個別實習計畫。
    5.協調、處理學生國內外實習申訴、爭議及意外事件。
    6.審查學生實習期滿前之終止實習。
    7.追蹤處理及檢討學生實習輔導訪視結果。
    8.審議及追蹤學生實習期間發生之緊急事故、工安職災、勞動權益等辦理情形。
    9.其他實習學生權益保障相關事宜。
三、本學院各學系基於學生實習需要,應設「系級實習委員會」,其設置要點另訂之,並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送教務處檢核後實施。
四、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應召開委員會議一次,並得由主任委員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集之。本委員會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五、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送教務處檢核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