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社會科學院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要點
出自KMU LawDB
- 102.05.08 101學年度第7次人文社會科學院院務會議暨通識教育中心會議聯席會議通過
- 102.06.14 101學年度第1次校實習委員會會議通過
- 102.09.03高醫院人字第1021102566號函公布
- 108.04.24 人文社會科學院107學年度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 108.07.02 107學年度第1次校實習委員會會議通過
- 108.10.25 108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8.11.19高醫院人字第1081103882號函公布
一、 為規劃及審議學生實習相關事宜及基於本學院學生實習需要,依據本校「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四條 規定,設置「人文社會科學院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要點」。 二、 人文社會科學院學生實習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組織成員及工作執掌如下: (一)組織成員: 1.置主任委員一名,由本學院院長擔任之。 2.置委員5-7人,由院長就教師、學生代表推薦,或得就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推薦,陳請校長 聘任之。 (二)工作執掌: 1.審議、監督及追蹤各「系、所實習委員會」所提之學生國內外實習分發、擇訂之國內外校外實習機 構、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實習團體保險、健康檢查及學生實習成效之評估與檢討等相關事項,並 將結果呈報「校級實習委員會」。 2.協調解決院內所屬學系學生國內外實習期間所發生之相關事宜。 3.審議及追蹤學生緊急事故、工安職災、勞動權益之檢討。 4.學生國內外實習申訴處理及其他學生權益保障相關事宜。 5.其他實習相關事宜。 三、 本學校各學系基於學生實習需要,應設「系級實習委員會」,其設置要點另訂之,並經「系務會議」及「院 務會議」通過,送教務處檢核後實施。 四、 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應召開委員會議一次,並得由主任委員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集之。 本委員會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五、 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送教務處檢核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