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請假辦法
出自KMU LawDB
- 97.09.29 97學年度第一次學生事務委員會修正通過
- 97.10.03高醫學務字第0971104571號函公布
- 103.06.04 102學年度第四次學生事務委員會修正通過
- 103.07.31高醫學務字第1031102465號函公告
- 103.10.20 103學年度第1次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 103.11.11高醫學務字第1031103666號函公告
- 103.10.20 103學年度第1次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 104.4.28 103學年度度第5次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 104.06.18高醫學務字第1041102007號函公告
- 104.07.01 103學年度第6次學生事務委員會會議通過
- 104.07.27高醫學務字第1041102295號函公告
- 104.07.01 103學年度第6次學生事務委員會會議通過
- 104.10.14 104學年度第1次學務會議通過
- 104.11.16高醫學務字第1041103783號函公告
- 105.03.28 104學年度第3次學務會議通過
- 106.03.28 105學年度第4次學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則第三十六條,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學生因故請假,其給假手續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辦理。 第三條 本校學生請假計分為下列四類:病假、事假(含婚、喪假)、公假、產(檢)假。 第四條 凡未經請假或請假未准而缺席者,依學則第三十六條之規定,以曠課論;提出請假申請,尚未經核准即不上課、 不參加集會者亦同,其處分辦法,依學生操行成績考察要點辦理。 第五條 學生請假須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請假須上網填具假單,其請假應依本辦法規定檢附有關證件檔案上傳,由生活導師、導師、系主任〈所 長〉或院長簽署辦理,始完成請假手續;惟期中、期末考週請假須由教務處核准。 二、學生請假應於事前申請,除病假或特殊情形之事假、公假外,均不准補辦請假手續。 三、請假期滿時,若須續假仍應檢附證明文件檔案上傳,如不補陳理由請假,自請假期間屆滿之日起概以未請假論處。 第六條 因病請假逾三日者須檢附本校附設醫療機構、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之診斷證明書,請假手續應於返校後七日內辦理完畢。 第七條 事假須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須事先提出申請,並檢附證明文件檔案上傳,始得辦理。因事請假逾一日以上且請假人為未成年者,須備齊法定代理 人證明。 二、若因緊急突發事件或其他特殊情形時,應先上網請假,如無法於請假日前提出,須口頭向導師或生活導師報備,惟請 假期間屆滿後七日內須完成補請假手續。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給予公假: 一、經政府機關徵召代表國家參加比賽或活動者 。 二、經核准代表本校或院系參加校外或校際正式活動或比賽者。 三、參加由本校舉辦全校性之正式活動或比賽者。 四、參加本校召集之各種會議或所指派之公務者。 五、有關兵役事項,及其他有關政府規定必須應召者。 公假須事先申請辦理,並須提出有關單位之證明檔案上傳。申請公假之事項為跨 學院活動,須經校長核准;其他申請 公假事項則由院長核准。申請公假之單位需將核准之公文(簽呈)知會請假學生之系所;如有特殊情形無法依規定事先 辦理時,應於請假期間屆滿後七日內辦理補請假手續,但須上傳核定之證明文件,否則不予受理。 第九條 各原住民族歲時祭儀之放假日期,由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申請給假同學須 檢附有關證明文件) 第十條 學生因懷孕請假時,應於一週內檢具健保局特約醫院或診所出具之診斷書,作為 產(檢)假之證明文件。系(所)應於核准後三日內,通知該生之導師及授課老師。 依前項之規定請假者,於分娩前給產檢假八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於分娩後,給予產假八週。學生無法親自請產假時,得以電話、書信、或託人先 向系(所)報備,並於七日內補辦請假手續。 第十一條 學生請假在外,不得有不正當行為,更不得虛報請假事由,否則一經證明屬實照 學生獎懲辦法處理。 第十二條 一、見習學生請假,應列印資訊系統請假單以紙本辦理,經實習見習單位主管許可後,依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辦理之。 二、實習學生請假除依各實習單位之請假辦法辦理外,另須上網填報假單由學生事務處核備存查。 第十三條 期中、期末考試期間不得請假。但因公或因急症、分娩、近親喪故或臨時發生不可抗拒之變故,而不能參加期中、期 末考試者,依據以下方式向教務處辦理: 一、因公者依據第八條規定辦理。 二、因急症不能參加考試者,檢附本校附設醫療機構、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之診 斷證明書辦理請假手續。 三、因分娩不能參加考試者,依據第十條規定辦理。 四、因配偶、直系親屬或三親等內親屬之喪故;或因臨時發生不可抗拒之變故不能參加考試者,應檢具證明文件始得 辦理請假手續。 前項請假應於請假期間屆滿後七日內辦理補請假手續。 第十四條 給假權責:一日內由生活導師核准之,一日以上三日以內由導師核准之,三日以上至七日以內由系主任(所長)核准之, 七日以上轉陳院長核准之。 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學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以上轉陳院長核准之。 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學務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