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寒優秀研究生助學金要點
出自KMU LawDB
- 94.08.19 高醫校法字第0940100021號函公布
- 98.10.08 九十八學年度第一次研究生績優獎學金暨助學金審查會通過
- 98.10.14 九十八學年度第一次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 98.11.10 高醫學務字第0981105168號函公布
- 99.04.08 九十八學年度第三次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 99.05.12 高醫學務字第0991102258號函公布
- 101.03.30 一百學年度第三次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 101.05.11 高醫學務字第1011101238號函公布
- 102.03.25 一○一學年度第三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 102.04.23 高醫學務字第1021101207號函公布
- 103.10.20 一○三學年度第1次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 103.12.10 高醫學務字第1031103885號函公布
- 103.12.01 一○三學年度第2次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 103.12.22 高醫學務字第1031104135號函公布
- 104.03.16 一○三學年度第3次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會議通過
- 104.04.02 高醫學務字第1041100996號函公布
- 104.07.01 一○三學年度第6次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 104.07.23 高醫學務字第1041102294號函公布
- 104.10.14 一0四學年度第1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 104.11.12 高醫學務字第1041103758號函公布
- 105.05.11 104學年度第4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 107.03.21 106學年度第2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一、為關懷本校學生因遭遇家庭突變以致有影響學業之慮,給予適當協助並幫助解決困難,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需經費來源如下: (一)指定用途捐贈款。 (二)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規定提撥之經費。 三、本要點補助資格: (一)凡本校學生在學期間符合緊急紓困金補助標準表(以下簡稱標準表)所列補助標準者,得申請緊急紓困金。 (二)標準表中第一類至第三類各項,同一家庭同一事件,在學期間申請以一次為限。 (三)前項一、二款之條件,如有特殊情事,簽經學務長及校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四、本要點之補助金額依據標準表辦理。 五、凡符合補助資格者,應於事故發生後三個月內,檢附標準表所列應檢附資料,經導師、系所主管確認後,向學生事務處提出申請,簽經學務長及校長核准後發放。 六、由學生本人填表申請,若學生本人因故不便親自申請,未成年學生由法定代理人,已成年學生由法定繼承人代為申請。 七、本緊急紓困金專款專用,不得作為其他用途。 八、本要點經學務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