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學院護理學系碩士班外國學生招生施行細則
出自KMU LawDB
- 100.09.20護理學院院務暨系務會議通過
- 101.01.06 100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1.01.20 (100)高醫院護通字第100005號函公布
- 102.1.15護理學院院務暨系務聯席會議通過
- 102.02.05 一O一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3.04.09 高醫院護通字第102005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外國學生招生規定」第二十條規定,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外國學生,依本校外國學生招生規定第二、三條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學系碩士班招收外國學生名額,明訂於當學年度招生簡章中。 第四條 申請入學本學系碩士班之外國學生,應於本校教務處公告期限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教務處申請入學,經審查或甄試 合格者,發給入學許可: 一、入學申請表。 二、學歷證明文件: (一)大陸地區學歷:應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二)香港或澳門學歷:應依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三)其他地區學歷: 1、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之學歷同我國同級學校學歷。 2、前二目以外之國外地區學歷,應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但設校或分校於大陸地區之 外國學校學歷,應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並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三、足夠在臺就學之財力證明,或政府、大專校院或民間機構提供全額獎助學金之證明。 四、已繳納入學申請費之證明文件。(依本校招生簡章規定辦理) 五、中文或英文就學計畫書。 六、推薦書。 七、最新個人履歷。 八、護理師證書影本。 九、英文能力證明(以英語為母語者免)。 十、護理工作資歷證明。 應屆畢業生若於申請時無法繳交畢業證書影本者,應檢附預定畢業證明書,並於錄取報到時再行補繳正式畢業證書影 本,否則取消其錄取資格。 第五條 本學系碩士班招收外國學生之入學標準、審查方式、收費標準如下: 一、入學標準: (一)大學護理學系畢業。 (二)以同等學歷申請者,須符合教育部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三)全部課程總平均GPA達B或3.0以上(滿分以GPA4.0計)。 (四)非以英語為母語者,須具備TOEFL ITP500、CBT173、iBT61、IELTS4.5或TOEIC600以上之英語能力。 (五)具一年以上護理工作經驗。 二、審查方式:所有申請文件,由教務處彙整轉送本學系評審,本學系應組成甄審委員會辦理評審及面試事宜,評審 結果應將有關資料連同會議紀錄於規定日期前送教務處,提交本校外國學生招生委員會審議,審查結果簽請校長 核定後,再個別通知入學。 三、收費標準:依本校外國學生招生簡章中公告之收費標準收取。 本學系碩士班之甄審委員會,以班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及委員若干人組成。 第六條 外國學生如因簽證或其他事故不能按時註冊時,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逕向本校申請延期註冊。 外國學生註冊入學時,未逾該學年第一學期修業期間三分之一者,於當學期入學;已逾該學年第一學期修業期間三分 之一者,於第二學期或下一學年註冊入學。但教育部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通過,送教務會議核備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