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學院護理學系碩士班外國學生招生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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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9.20護理學院院務暨系務會議通過
101.01.06 100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101.01.20 (100)高醫院護通字第100005號函公布
102.1.15護理學院院務暨系務聯席會議通過
102.02.05 一O一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04.09 高醫院護通字第102005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外國學生招生規定」第二十條規定,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外國學生,依本校外國學生招生規定第二、三條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學系碩士班招收外國學生名額,明訂於當學年度招生簡章中。
第四條  申請入學本學系碩士班之外國學生,應於本校教務處公告期限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教務處
     申請入學,經審查或甄試合格者,發給入學許可:
     一、入學申請表。
     二、學歷證明文件:
       (一)大陸地區學歷:應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二)香港或澳門學歷:應依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三)其他地區學歷:
         1、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之學歷同我國同級學校學歷。
         2、前二目以外之國外地區學歷,應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但設校或分校於大陸地區之外國學校學歷,應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
           並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三、足夠在臺就學之財力證明,或政府、大專校院或民間機構提供全額獎助學金之證明。
     四、已繳納入學申請費之證明文件。(依本校招生簡章規定辦理)
     五、中文或英文就學計畫書。
     六、推薦書。
     七、最新個人履歷。
     八、護理師證書影本。
     九、英文能力證明(以英語為母語者免)。
     十、護理工作資歷證明。
     應屆畢業生若於申請時無法繳交畢業證書影本者,應檢附預定畢業證明書,並於
     錄取報到時再行補繳正式畢業證書影本,否則取消其錄取資格。
第五條  本學系碩士班招收外國學生之入學標準、審查方式、收費標準如下:
     一、入學標準: 
       (一)大學護理學系畢業。
       (二)以同等學歷申請者,須符合教育部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三)全部課程總平均GPA達B或3.0以上(滿分以GPA4.0計)。
       (四)非以英語為母語者,須具備TOEFL ITP500、CBT173、iBT61、
           IELTS4.5或TOEIC600以上之英語能力。
       (五)具一年以上護理工作經驗。
     二、審查方式:所有申請文件,由教務處彙整轉送本學系評審,本學系應組成甄審
                   委員會辦理評審及面試事宜,評審結果應將有關資料連同會議紀錄
            於規定日期前送教務處,提交本校外國學生招生委員會審議,
            審查結果簽請校長核定後,再個別通知入學。
     三、收費標準:依本校外國學生招生簡章中公告之收費標準收取。
     本學系碩士班之甄審委員會,以班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及委員若干人組成。
第六條  外國學生如因簽證或其他事故不能按時註冊時,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逕向本校申請延期註冊。
     外國學生註冊入學時,未逾該學年第一學期修業期間三分之一者,於當學期入學;
     已逾該學年第一學期修業期間三分之一者,於第二學期或下一學年註冊入學。
     但教育部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通過,送教務會議核備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