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要點
出自KMU LawDB
- 98.07.02 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系97學年度第14次系務會議通過
- 100.08.04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系100學年度第1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0.09.29健康科學院100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 100.10.24 (100)高醫院健通字第100029號函公布
- 103.05.12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系102 學年度第9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3.05.13健康科學院102學年度院級學生實習委員會第1次會議修正通過
- 103.06.05高醫院健通字第103011號函公布
一、依據高雄醫學大學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五條規定,設置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 (以下簡稱 本委員會)。 二、本委員會組織成員及工作執掌如下: (一)組織成員: 1. 置主任委員一名,由學系主任擔任之。 2. 置委員六至八名,由學系主任就教師、學生代表推薦,或得就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推薦,陳請校長 聘任之。 (二)工作職掌: 1. 規劃及監督學生實習分發、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及學生實習成效之評估等相關事項,並將結果呈報「院實 習委員會」。 2. 協調解決本系學生在實習期間所發生之相關事宜。 3. 檢核及確認書面契約。 4. 其他實習相關事宜。 三、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應召開委員會議一次,並得由主任委員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開之。本委員會委員採無給職,聘期 一年,遴選得連任。 四、本要點經系務會議及院學生實習委員會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