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傳習制度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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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6.26九十五學年度第三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96.08.09九十六學年度第一次行政會議通過
96.08.28高醫心教字第0960007316號函公布
100.12.29一00學年度第一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101.01.12一00學年度第六次行政會議通過
101.02.04高醫心教字第1011100219號函公布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協助教師在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之成長,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教師發展暨教學資源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受理教師申請為「學習者」,並依其需求邀請本校教師擔任「傳授者」。
     其資格如下:
     一、傳授者:須為本校專任教師(含合聘教師)
     二、學習者:
       (一)本校新進二年內之講師及助理教授,參與本活動列計本校教師成長計分之必要條件。
       (二)有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等需求之教師。
     三、媒合方式:
       (一)由學習者申請時擇定傳授者。
       (二)由本中心依學習者需求,協助媒合後選任傳授者。
第三條  教師參與傳習制度相關規範如下:
     一、傳授者須依其意願帶領一至三位學習者。
     二、傳習活動為期一年,進行方式包括個別活動及團體活動。
       (一)個別活動:依傳授者與學習者之需求自行訂定,學習者於每學期結束前應繳交心得紀錄表一份。
       (二)團體活動:統一由本中心規畫(如:新進教師期末傳習制度座談會、新進教師座談會等),
               各項活動傳授者及學習者應至少參加一次。
       (三)新進教師專業成長社群及微型教學,屬學習者必要參加之活動。
第四條  傳授者之指導費由教育部相關計畫或本中心科室經費編列,每學期簽請校方同意後核發。
第五條  傳授者與學習者之互動應遵守相關教師倫理規範。
第六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本校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辦法經教師發展委員會及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