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請假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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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9.29九十七學年度第一次學生事務委員會修正通過
97.10.03高醫學務字第0971104571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則第三十六條第三項,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學生因故請假,其給假手續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辦理。
第三條	本校學生請假計分為下列四類:病假、事假(含婚、喪假)、公假、產(檢)假。
第四條	凡未經請假或請假未准而缺席者,依學則第三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以曠課論;提出請假
        申請,尚未經核准即不上課、不參加集會者亦同,其處分辦法,依學生操行成績考察要點
        辦理。
第五條	學生請假須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請假須上網填具假單,其請假逾一日以上者,應列印請假單並依本辦法規定檢附
            有關證件,送交學務處核准,始完成請假手續;惟期中、期末考週請假須由教務處核
            准。
        二、學生請假應於事前申請,除病假或特殊情形之事假、公假外,均不准補辦請假手續。
        三、請假期滿時,若須續假仍應檢附證明,如不補陳理由請假,自請假期間屆滿之日起概
            以未請假論處。
第六條	因病請假逾三日者須檢附本校附設醫療機構、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之診斷證明書,請假手
        續應於返校後七日內辦理完畢。
第七條	事假須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須事先提出申請,並檢附證明文件,始得辦理。因事請假逾一日以上者須備齊家長或
            監護人證明。
        二、若因突發事件或其他特殊情形時,應先上網請假,惟請假期間屆滿後七日內須完成補
            請假手續。
第八條	公假為本校指派擔任或辦理公務活動代表出席本校內外集會。公假須事先申請辦理,如
        有特殊情形無法依規定事先辦理時,應於請假期間屆滿後七日內辦理補請假手續,但須持
        核定之證明文件,否則不予受理。
第九條	學生因懷孕請假時,應於一週內檢具健保局特約醫院或診所出具之診斷書,作為產(檢)假
        之證明文件。系(所)應於核准後三日內,通知該生之導師及授課老師。
        依前項之規定請假者,於分娩前給產檢假八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於分娩
        後,給予產假八週。學生無法親自請產假時,得以電話、書信、或託人先向系(所)
        報備,並於七日內補辦請假手續。
第十條	學生請假在外,不得有不正當行為,更不得虛報請假事由,否則一經證明屬實照學生獎懲
        辦法處理。
第十一條   實習及見習學生請假應經實習見習單位主管許可後向學務處辦理之。
第十二條   期中、期末考試期間不得請假。但因公或因急症、分娩、近親喪故或臨時發生不可抗拒之
        變故,而不能參加期中、期末考試者,依據以下方式辦理:
        一、因公者依據第八條規定辦理。
        二、因急症不能參加考試者,檢附本校附設醫療機構、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之診斷證明書
            辦理請假手續。
        三、因分娩不能參加考試者,依據第九條規定辦理。
        四、因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兄弟姊妹或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喪故
            ;或因臨時發生不可抗拒之變故不能參加考試者,應檢具證明文件始得辦理請假手續。 
        前項請假應於請假期間屆滿後七日內辦理補請假手續。
第十三條   給假權責:一日內由生活導師核准之,一日以上三日以內由生活輔導組組長核准之,三
           日以上至七日以內由學務長核准之,七日以上轉陳校長核准之。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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