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際選課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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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03.13(84)高醫法字第0一九號函公布
93.05.24九十二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3.06.23九十二學年度第十一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教育部93.07.20台高(二)字第0930091938號函備查
93.07.22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27號函公布
96.02.07九十五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通過
96.06.15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60081470號函備查
96.07.09高醫教字第0960005805號函公布
102.05.15 101學年度第6次教務會議通過
102.06.11高醫教字第1021101733號函公布
102.07.25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20109757號函備查
102.08.19高醫教字第1021102494號函公布
112.04.14 111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通過
112.06.21 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10049771號函備查
112.06.29 高醫教字第1120007086號函公布
112.09.18 112學年度第1次臨時教務會議通過
112.09.26 高醫教字第1121103248號函公布

第1條  本校為明確規範學生跨校選修課程,依據本校「學則」第十六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校學生選讀他校開設之課程,以選讀本校未開設之科目為原則,但應屆畢業生有特殊情形者,經學生陳述事實,經系、所、學位學程主管核准後,得以專案申請之。
就學役男如遇課程衝堂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無法選課時,不受前項限制,其相關作業應於本校選課時程期間內辦理。
第3條  大學部學生除延畢生外,每學期選讀他校學分數,以該學期修讀總學分數之三分之一為限。 
研究所學生選讀他校學分數,以系、所、學位學程畢業學分三分之一為限,且應受每學期最高限修學分之限制。
就學役男或其他特殊情況,擬超修學分高於規定者,得以專案提出申請。
第4條  本校學生申請選讀他校開設之課程,應於該校規定選課日期一週前,依本校規定填寫
     校際選課申請表,經所屬系、所、學位學程主管核准後送教務處複核。符合規定者,
     得以審核通過後之申請表逕向他校辦理選課事宜。
第5條  本校學生選讀他校課程時,繳費應依他校規定辦理。
第6條  他校學生申請選讀本校開設之課程,需檢附原就讀學校之同意書,依本校規定填寫校
     際選課申請表,填列有關事項,且受本校各系、所、學位學程受理外校學生名額最高
     人數之限制。校際選課應於本校加退選期間內辦理完畢,逾期不予受理,並應依本校
     規定繳交學分費,收費標準以教育部規定為準。
     如有選修電腦或語言教學課程,應另繳實習費。
第7條  他校學生經依規定辦理選課後,除開課人數不足停開外,不得辦理退選、退費。
     每學期結束後教務處應將該選讀學生之成績送其原就讀學校,以辦理登記事宜。
第8條  成績登錄:
     一、依他校核定成績登錄。
     二、校際選課學生如未依規定完成跨校選課申請程序者,其成績不予承認。
     三、本校學生欲停修至他校修讀之課程,應同時於規定期限內辦妥本校及開課學校之
            停修申請,並須符合本校學生選課辦法之相關規定,即學生申請課程停修每學期 
            至多以兩門課程(含外校課程)為限,且課程停修後當學期修讀學分總數仍應符合
            本校最低修習學分之規定。
     四、違反第三款規定之外校課程均以零分計算。
第9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規章及學則辦理。
第10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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