館藏註銷作業要點
出自KMU LawDB
- 102.03.08 101學年度第2次圖書館委員會會議通過
- 102.09.12 102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 102.10.09高醫圖資字第1021103048號函公布
- 109.03.26 108學年度第2次圖書館委員會通過
- 109.07.09 108學年度第12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9.07.29高醫圖資字第1091102312號函公布
一、為有效利用本校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館藏空間,維持館藏資料之新穎性、適用性及完整性,並兼顧館藏質量發展之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經採購、交換、贈送或其他方式列入本館館藏之各類型資料,符合本要點各項註銷原則者,依本要點辦理註銷。 三、註銷審核原則 館藏註銷審核之範圍,包括印刷資料、非印刷資料及連續性出版品。但珍貴圖書或有特殊典藏價值之館藏不受註銷審核原則之限制,仍須加以保留。 (一)印刷資料: 1.缺頁或破損至無法修復者。 2.館藏已有電子全文或其他形式之紙本資料,該紙本資料可註銷。 3.有新版資料可完全取代舊有資料,舊版可註銷。 4.內容過時已無參考或使用價值者。 5.無合法版權者。 6.讀者外借後遺失並已辦妥賠償手續者。 7.資料經註記為遺失並經盤點兩次仍無法尋獲者。 8.複本數量超過館藏複本原則者。 9.館藏經註銷者,如有隨書附件則一併註銷。 10.隨書附件因過時或無法使用時,在不影響書刊利用下可註銷。 11.其他特殊情形經圖書館委員會(以下簡稱圖委會)會議決議註銷者。 (二)非印刷資料(含多媒體及電子出版品等) 1.已毀損無法閱讀使用者。 2.無合法版權者。 3.使用權已終止或失效者。 4.有新版資料可完全取代舊有資料,舊版可註銷。 5.讀者外借後遺失並已辦妥賠償手續者。 6.資料遺失並經盤點兩次仍無法尋獲者。 7.資料載體已無相關設備可使用者。 8.其他特殊情形經圖委會會議決議註銷者。 (三)連續性出版品 1.休閒性期刊不裝訂者,保留一年份後即逕行處理不再保存。 2.學術性期刊不裝訂者,保留十年份為原則後即逕行處理不再保存。 3.可由買斷的電子期刊或全文資料庫取代者,紙本期刊可提早註銷。 4.報紙僅保留最近一週。 四、館藏註銷職責與流程如下: (一)篩選及造冊:各類型館藏註銷工作由本館採編典藏組(以下簡稱採典組)負責篩選及造冊,每年定期實施。 (二)審核: 1.年度館藏註銷清冊需先於校內公告,再送圖委會委員初核,經圖委會審議通過後,會辦總務處及會計室,陳報校長核定後註銷之。 2.館藏遺失註銷清冊需經圖書資訊處主管核准,會辦總務處及會計室,陳報校長核定後註銷之。 (三)註銷:核准註銷之館藏,經本館公告由本校讀者索取後,剩餘未被索取之館藏,轉交總務處處理。 (四)銷帳:採典組需依註銷清冊至本館系統辦理館藏註銷。 五、因天災或不可抗力事由導致館藏有四百萬以上之重大損失,需向董事會陳報災損情形。 六、依照圖書館法規定,每年館藏註銷量,應在總館藏量之百分之三以下。 七、本要點經圖書館委員會、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