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醫校史暨南臺灣醫療史料館設置辦法【廢止】
出自KMU LawDB
- 104.10.07 104 學年度第 1 次校務會議通過
- 104.10.30 高醫史料館字第1041103569號函公布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稱本校)為增進教師學生及社會民眾對於臺灣醫療歷史之認識,提升人文素養, 特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十一條,設置「高 醫校史暨南臺灣醫療史料館」(以下簡稱本館)。 第二條 本館分設下列二組: 一、研究典藏組:負責本校校史與醫療史料相關文物之徵集、保存和研究。 二、展示推廣組:負責展覽活動之籌劃和執行,及協助教學導覽和推廣事宜。 第三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綜理本館各項業務,由校長聘請副教授級以上教師兼 任或由職員兼任之。 第四條 各組置組長一人,以督導各項業務之執行,由館長報請校長聘請助理教 授以上教學或研究人員或 由職員兼任之。並得置秘書、專員、組員、辦事員等若干人。 第五條 本館得成立高醫校史暨南臺灣醫療史料館委員會,諮議史料館各項事務。委員會之委員,館長為 當然委員並擔任召集人,得聘請校內系所教 師及校外專業人士共同組成,成員為十一至十五人, 任期一年。委員均為無給職,但校外委員得酌支出席費和車馬費。 第六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