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安全校園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出自KMU LawDB

在2015年12月10日 (四) 15:11由Wikilaw (對話 | 貢獻)所做的修訂版本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100.03.11 99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暨第八次行政聯席會議審議通過
100.04.06高醫學務字第1001101012號函公布
101.01.12 100學年度第六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101.04.18高醫學務字第1011100893號函公布
101.08.16 101學年度學務處處務會議通過
101.10.18 101學年度第三次行政會議審議
102.08.19高醫學務字第1021102487號函公布
103.09.11 103學年度第二次行政會議審議
103.10.07高醫學務字第1031103177號函公布



一、 高雄醫學大學為推動成為健康安全學校,營造有益身心健康之校園安全環境,
   設立健康安全校園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 本委員會由副校長(一人)擔任主任委員、學務長、總務長、主任秘書、環保暨安全衛生室主任、
   通識教育中心主任、體育教學中心主任、人事室主任、學務處各組組長、總務處推薦組長二人、
   圖書資訊處、國際   事務處、秘書室各推薦組長一人、各學院教師代表、大學部學生代表、
   研究所學生代表各一人等組成,經校長同意後聘任之,另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軍訓室主任擔任,
   協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
三、 本委員得聘請地方政府單位代表、地方民意代表、鄰近社區代表擔任諮詢顧問,經校長同意後聘之。
四、 本委員會委員及顧問為無給職,任期一年,得連任。
五、 本委員會因業務需要,得設安全文化、安全環境、健康教育、體育活動、健康服務、危機處理、
   社區與家庭等工作小組。
六、 本委員會工作事項如下:
   (一)審定本校健康安全學校教育實施計畫。
   (二)督導健康安全學校各項執行工作。
   (三)檢討改進本校健康安全教育相關事項。
   (四)討論其他有關本校推動健康安全學校議題。
   (五)其他有關工作小組管理事項。
七、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八、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