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醫務管理暨醫療資訊學系新聘教師審查計分標準【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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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2.08醫務管理暨醫療資訊學系100學年度第3次系教評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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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2.14健康科學院100學年度第2次院教評會議通過
:::::::::100.12.14健康科學院100學年度第2次院教評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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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本校健康科學院醫務管理暨醫療資訊(以下簡稱本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教評會)設置要
第一條  依據本校健康科學院醫務管理暨醫療資訊(以下簡稱本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教評會)設置要

在2012年1月6日 (五) 16:40所做的修訂版本

93.01.16醫療資訊管理學系九十二學年度第十次系務會議通過
93.02.06健康科學院九十二學年度第七次院務會議通過
93.02.24醫療資訊管理學系九十二學年度第十一次系務會議通過
93.03.05健康科學院九十二學年度第八次院務會議通過
96.01.26醫療資訊管理學系九十五學年度第七次系務會議通過
96.03.01健康科學院九十五學年度第九次院務會議通過
96.08.20醫療資訊管理學系九十六學年度第一次系務會議通過
96.08.30健康科學院九十六學年度第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97.01.18醫療資訊管理學系九十六學年度第八次系務會議通過
97.02.14醫療資訊管理學系九十六學年度第十次系務會議通過
97.03.27健康科學院九十六學年度第八次院務會議通過
100.03.30醫療資訊管理學系九十九學年度第五次系務會議通過
100.03.31健康科學院九十九學年度第八次院務會議通過
100.05.18醫療資訊管理學系九十九學年度第四次系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100.06.16健康科學院九十九學年度第五次院教評會議通過,自100學年度起實施
100.07.27高醫系資字第1001102066號函公布,自100學年度起實施

100.11.02醫務管理暨醫療資訊學系100學年度第2次系教評會議通過
100.11.10健康科學院100學年度第1次院教評會議通過
100.12.08醫務管理暨醫療資訊學系100學年度第3次系教評會議通過
100.12.14健康科學院100學年度第2次院教評會議通過
100.12.27高醫系資字第1001103925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健康科學院醫務管理暨醫療資訊(以下簡稱本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教評會)設置要
     點第七條規定,訂定本標準。
第二條  講師申請新聘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在研究院、所研究,得有碩士學位或同等學歷證書,並有專門著作者。如具有碩士學位,成績優良,
       無專門著作者,得依工作性質及需要報請專案審查。
     二、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曾任助教,擔任協助教學或研究工作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三、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相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六年以上,成績優良,
       並有專門著作者。
第三條  本系新聘教授及副教授之評分,依據本系專任教師升等計分標準辦理。已具教育部部定證書之新聘教師經
     系教評會同意得免送外審。
第四條  本教評會於審查新聘講師及助理教授時,應就教學、研究、服務等項目分別給予評分,各項成績合計以七
     十分為合格。前項評分比例如下:
     一、講師:教學佔三十五%、研究佔三十%、服務佔三十五%。
     二、助理教授:教學佔四十%、研究佔三十五%、服務佔二十五%。
第五條  教學審查計分辦法:(滿分一百分)
     一、新聘教師之教學分數,若具一年以上教學或相關單位實務經驗者,可得基本分七十分,同時評審委員
       得參考其過去之工作經驗酌增減之。
     二、若無教學或工作實務經驗者,本教評會得由其論文口頭報告表達能力評分。
第六條  研究審查計分標準:
     一、以著作送審者:
       (一)學術專業性期刊(A)
          1.刊登在專業領域SCI或SSCI專業期刊排名前三分之一以內者,每篇10分。
          2.刊登在專業領域SCI或SSCI專業期刊排名中間三分之一以內者,每篇9分。
          3.刊登在專業領域SCI或SSCI專業期刊排名後三分之一以內者,每篇8分。
          4.刊登在曾獲國科會獎助之優良期刊或高雄醫學科學雜誌者,每篇6分。 
       (二)論文性質(B)
          1.原始論著  3分
          2.研究簡報  2分
          3.案例報告  1分
          4.綜合評論(Review)  2分,一年以一篇為限
       (三)作者排名(C)
          1.第一作者   5分
          2.第二作者   3分
          3.第三作者   2分
          4.第四及以下作者  1分(但以四篇為限)
          5.通訊作者   4分(應舉證明)
       (四)其他(D)
          1.學位論文:博士論文75分、碩士論文45分。
          2.學術論文發表:5年內在學術研討會之論文發表者,主講人或壁報論文之第一作者,國內每
                  篇3分,國外每篇5分。
          3.研究計畫:5年申請公私立機關獲准並經學校認可之研究計畫,每件主持人5分,共同主持
                人4分,協同主持人3分。
          4.指導研究:指導大學生完成專題研究計畫者,每名2分,累計以5名為限。
                指導研究生完成學位論文者,每名5分,累計以5名為限。
          5.曾獲國內外與本學系相關之專利,每項專利15分,累計以2項為限。

       計分方式:
          1.每一申請人最近5年內發表之所有論文按上述評分方式,每篇以A×B×C計分後,累加分數Σ 
           (A×B×C)+D即為所得總分。
           各級教師標準:助理教授組:400分為滿分、講師組:200分為滿分。
          2.審查分數計分法:{[Σ(A×B×C)+D]/各組滿分分數} ×100 (最高以100分計)
     二、以學位論文送審者:
       (一)學位論文基本分為70分 (X)
       (二)五年內著作分數 (Y) [計分方式同著作送審,但學位論文不得重覆計分]
       (三)總分計算法為:X + 30%Y
第七條  服務審查計分標準:(滿分一百分)
     指五年內具體之參與校內外相關單位之各種服務,由本教評會委員酌予評分。
第八條  本標準所稱「五年內」指自起資日起算前五年。
第九條  新聘講師及助理教授之通過標準為總分七十分,其總得分計分方式如左:
     一、教學、研究、服務等項目之總合得分佔五十%。
     二、出席委員投票得分佔五十%。
       (一)全部為贊成票者一百分。
       (二)贊成票數三分之二(含)以上而未達全部者八十分。
       (三)贊成票數二分之一(含)以上而未達三分之二者六十分。
       (四)贊成票數未達二分之一者三十分。
       (五)全部為不贊成票者零分。
第十條  本計分標準經系教評會及院教評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佈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