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編輯委員會設置要點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Wikilaw (對話 | 貢獻)
(新頁面: :::::::::::100.01.13九十九學年度第六次行政會議通過 :::::::::::100.02.01高醫圖字第1001100444號函公布 <pre>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
下一個→
(新頁面: :::::::::::100.01.13九十九學年度第六次行政會議通過 :::::::::::100.02.01高醫圖字第1001100444號函公布 <pre>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
下一個→
在2011年2月8日 (二) 11:24所做的修訂版本
- 100.01.13九十九學年度第六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0.02.01高醫圖字第1001100444號函公布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出版發行、統籌本校刊物,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一條規定,設置「校刊 編輯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本校校刊係指本校概況、e快報及中英簡介、高醫人季刊等,為保存校史文獻,報導學校動態與各種法令規章 等,以增進溝通連繫出版之刊物。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名,由副校長擔任。 本委員會置編輯委員若干名,由學校之行政單位、教學單位、資源整合單位及相關單位代表組成。 本委員會置總編輯一人,由圖書館館長擔任,另置執行編輯一名由出版組組長擔任。 本委員會主任委員、編輯委員、總編輯及執行編輯經校長核定後聘任之,任期一年,得連任之。 第四條 本委員會職責如下: 一、訂定校刊發行目標與特色。 二、檢討校刊之優缺點及訂定改進方案。 三、相關校刊發展之建議事項。 第五條 校刊編輯文稿資料之彙整及發行等工作,由圖書館出版組主辦。 校刊之內容應陳報校長核定後發行。 第六條 本委員會每年召開一次例行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委員會由主任委員擔任會議召集人(主席),開會時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決議事項須有出席委 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本委員會開會時得視實際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會議。 第七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