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請假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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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版本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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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凡未經請假或請假未准而缺席者,依學則第三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以曠課論;提出請假 | 第四條 凡未經請假或請假未准而缺席者,依學則第三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以曠課論;提出請假 | ||
申請,尚未經核准即不上課、不參加集會者亦同,其處分辦法,依學生操行成績考察要點 | 申請,尚未經核准即不上課、不參加集會者亦同,其處分辦法,依學生操行成績考察要點 | ||
- | + | 辦理。 | |
第五條 學生請假須依下列規定辦理: | 第五條 學生請假須依下列規定辦理: | ||
- | + | 一、學生請假須上網填具假單,其請假逾一日以上者,應列印請假單並依本辦法規定檢附 | |
- | + | 有關證件,送交學務處核准,始完成請假手續;惟期中、期末考週請假須由教務處核 | |
- | + | 准。 | |
- | + | 二、學生請假應於事前申請,除病假或特殊情形之事假、公假外,均不准補辦請假手續。 | |
- | + | 三、請假期滿時,若須續假仍應檢附證明,如不補陳理由請假,自請假期間屆滿之日起概 | |
- | + | 以未請假論處。 | |
第六條 因病請假逾三日者須檢附本校附設醫療機構、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之診斷證明書,請假手 | 第六條 因病請假逾三日者須檢附本校附設醫療機構、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之診斷證明書,請假手 | ||
- | + | 續應於返校後七日內辦理完畢。 | |
第七條 事假須依下列規定辦理: | 第七條 事假須依下列規定辦理: | ||
- | + | 一、須事先提出申請,並檢附證明文件,始得辦理。因事請假逾一日以上者須備齊家長或 | |
- | + | 監護人證明。 | |
- | + | 二、若因突發事件或其他特殊情形時,應先上網請假,惟請假期間屆滿後七日內須完成補 | |
- | + | 請假手續。 | |
第八條 公假為本校指派擔任或辦理公務活動代表出席本校內外集會。公假須事先申請辦理,如 | 第八條 公假為本校指派擔任或辦理公務活動代表出席本校內外集會。公假須事先申請辦理,如 | ||
- | + | 有特殊情形無法依規定事先辦理時,應於請假期間屆滿後七日內辦理補請假手續,但須持 | |
- | + | 核定之證明文件,否則不予受理。 | |
第九條 學生因懷孕請假時,應於一週內檢具健保局特約醫院或診所出具之診斷書,作為產(檢)假 | 第九條 學生因懷孕請假時,應於一週內檢具健保局特約醫院或診所出具之診斷書,作為產(檢)假 | ||
- | + | 之證明文件。系(所)應於核准後三日內,通知該生之導師及授課老師。 | |
- | + | 依前項之規定請假者,於分娩前給產檢假八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於分娩 | |
- | + | 後,給予產假八週。學生無法親自請產假時,得以電話、書信、或託人先向系(所) | |
- | + | 報備,並於七日內補辦請假手續。 | |
第十條 學生請假在外,不得有不正當行為,更不得虛報請假事由,否則一經證明屬實照學生獎懲 | 第十條 學生請假在外,不得有不正當行為,更不得虛報請假事由,否則一經證明屬實照學生獎懲 | ||
- | + | 辦法處理。 | |
第十一條 實習及見習學生請假應經實習見習單位主管許可後向學務處辦理之。 | 第十一條 實習及見習學生請假應經實習見習單位主管許可後向學務處辦理之。 | ||
第十二條 期中、期末考試期間不得請假。但因公或因急症、分娩、近親喪故或臨時發生不可抗拒之 | 第十二條 期中、期末考試期間不得請假。但因公或因急症、分娩、近親喪故或臨時發生不可抗拒之 | ||
- | + | 變故,而不能參加期中、期末考試者,依據以下方式辦理: | |
- | + | 一、因公者依據第八條規定辦理。 | |
- | + | 二、因急症不能參加考試者,檢附本校附設醫療機構、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之診斷證明書 | |
- | + | 辦理請假手續。 | |
- | + | 三、因分娩不能參加考試者,依據第九條規定辦理。 | |
- | + | 四、因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兄弟姊妹或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喪故 | |
- | + | ;或因臨時發生不可抗拒之變故不能參加考試者,應檢具證明文件始得辦理請假手續。 | |
- | + | 前項請假應於請假期間屆滿後七日內辦理補請假手續。 | |
第十三條 給假權責:一日內由生活導師核准之,一日以上三日以內由生活輔導組組長核准之,三 | 第十三條 給假權責:一日內由生活導師核准之,一日以上三日以內由生活輔導組組長核准之,三 | ||
日以上至七日以內由學務長核准之,七日以上轉陳校長核准之。 | 日以上至七日以內由學務長核准之,七日以上轉陳校長核准之。 |
在2010年7月5日 (一) 16:49所做的修訂版本
- 97.09.29九十七學年度第一次學生事務委員會修正通過
- 97.10.03高醫學務字第0971104571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則第三十六條第三項,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學生因故請假,其給假手續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辦理。 第三條 本校學生請假計分為下列四類:病假、事假(含婚、喪假)、公假、產(檢)假。 第四條 凡未經請假或請假未准而缺席者,依學則第三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以曠課論;提出請假 申請,尚未經核准即不上課、不參加集會者亦同,其處分辦法,依學生操行成績考察要點 辦理。 第五條 學生請假須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請假須上網填具假單,其請假逾一日以上者,應列印請假單並依本辦法規定檢附 有關證件,送交學務處核准,始完成請假手續;惟期中、期末考週請假須由教務處核 准。 二、學生請假應於事前申請,除病假或特殊情形之事假、公假外,均不准補辦請假手續。 三、請假期滿時,若須續假仍應檢附證明,如不補陳理由請假,自請假期間屆滿之日起概 以未請假論處。 第六條 因病請假逾三日者須檢附本校附設醫療機構、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之診斷證明書,請假手 續應於返校後七日內辦理完畢。 第七條 事假須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須事先提出申請,並檢附證明文件,始得辦理。因事請假逾一日以上者須備齊家長或 監護人證明。 二、若因突發事件或其他特殊情形時,應先上網請假,惟請假期間屆滿後七日內須完成補 請假手續。 第八條 公假為本校指派擔任或辦理公務活動代表出席本校內外集會。公假須事先申請辦理,如 有特殊情形無法依規定事先辦理時,應於請假期間屆滿後七日內辦理補請假手續,但須持 核定之證明文件,否則不予受理。 第九條 學生因懷孕請假時,應於一週內檢具健保局特約醫院或診所出具之診斷書,作為產(檢)假 之證明文件。系(所)應於核准後三日內,通知該生之導師及授課老師。 依前項之規定請假者,於分娩前給產檢假八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於分娩 後,給予產假八週。學生無法親自請產假時,得以電話、書信、或託人先向系(所) 報備,並於七日內補辦請假手續。 第十條 學生請假在外,不得有不正當行為,更不得虛報請假事由,否則一經證明屬實照學生獎懲 辦法處理。 第十一條 實習及見習學生請假應經實習見習單位主管許可後向學務處辦理之。 第十二條 期中、期末考試期間不得請假。但因公或因急症、分娩、近親喪故或臨時發生不可抗拒之 變故,而不能參加期中、期末考試者,依據以下方式辦理: 一、因公者依據第八條規定辦理。 二、因急症不能參加考試者,檢附本校附設醫療機構、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之診斷證明書 辦理請假手續。 三、因分娩不能參加考試者,依據第九條規定辦理。 四、因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兄弟姊妹或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喪故 ;或因臨時發生不可抗拒之變故不能參加考試者,應檢具證明文件始得辦理請假手續。 前項請假應於請假期間屆滿後七日內辦理補請假手續。 第十三條 給假權責:一日內由生活導師核准之,一日以上三日以內由生活輔導組組長核准之,三 日以上至七日以內由學務長核准之,七日以上轉陳校長核准之。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