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際選課辦法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小 (1個修訂) |
|||
第1行: | 第1行: | ||
- | + | :::::::::::[[媒體:84.03.13(84)高醫法字第0一九號函公布.doc|84.03.13(84)高醫法字第0一九號函公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3.05.24九十二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 ||
+ | |||
+ | :::::::::::93.06.23九十二學年度第十一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 ||
+ | |||
+ | :::::::::::教育部93.07.20台高(二)字第0930091938號函備查 | ||
+ | |||
+ | :::::::::::[[媒體:93.07.22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27號函公布.doc|93.07.22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27號函公布]] | ||
+ | |||
+ | :::::::::::96.02.07九十五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通過 | ||
+ | |||
+ | :::::::::::96.06.15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60081470號函備查 | ||
+ | |||
+ | :::::::::::[[媒體:96.07.09高醫教字第0960005805號函公布.doc|96.07.09高醫教字第0960005805號函公布]] | ||
+ | <pre> | ||
第一條 依據大學法第二十八條及本校學則第十六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 第一條 依據大學法第二十八條及本校學則第十六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 ||
在2010年7月2日 (五) 16:33所做的修訂版本
- 93.05.24九十二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 93.06.23九十二學年度第十一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 教育部93.07.20台高(二)字第0930091938號函備查
- 96.02.07九十五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通過
- 96.06.15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60081470號函備查
第一條 依據大學法第二十八條及本校學則第十六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學生選讀他校開設之課程,以選讀時本校未開設之科目,且不與其同時在本校修 讀科目時間衝堂為原則。惟若屬畢業班而有特殊情形者,經學生陳述事實,經系 (所)主管核准後,得以專案申請之。 第三條 大學部學生每學期選讀他校學分數,以該學期該生修讀學分數之三分之一為限。研究 所學生選讀他校學分數,以該生畢業學分數之三分之一為限,且均應受每學期最高限 修學分之限制。 第四條 本校學生申請選讀他校開設之課程,應於該校規定選課日期一週前,依本校規定之申 請表格填列有關事項:包括欲選他校科目名稱、學分數、上課時間、開課學校系(所) 名稱及本學期在本校修讀科目及總學分數,經本校系(所)主管核准後送課務組複核, 符合規定者,發給本校同意書攜往他校辦理選課手續。 第五條 本校學生選讀他校課程時,繳費應依他校規定辦理。 第六條 他校學生申請選讀本校開設之課程,必須持其原肄業學校之同意書,依本校規定之申 請表格填列有關事項,且須受本校各系(所)受理外校學生名額最高人數之限制,於加 退選開始二週內辦理完畢,逾期不予受理,並應依本校規定繳交學分費(學分學雜 費),收費標準以教育部規定為準。 如有選修電腦或語言教學課程,應另繳實習費。 第七條 他校學生經依規定辦理選課後,除開課人數不足停開外,不得辦理退選、退費。 每學期結束後教務處應將該選讀學生之成績送其原肄業學校,以辦理登記事宜。 第八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規章及學則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報請教育部備查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