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請假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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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版本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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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5.04 110學年度第3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 :::::::::111.05.04 110學年度第3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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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依據本校學則第三十六條,訂定本辦法。 | 第1條 依據本校學則第三十六條,訂定本辦法。 | ||
第2條 本校學生因故請假,其給假手續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辦理。 | 第2條 本校學生因故請假,其給假手續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辦理。 | ||
第3條 本校學生請假計分為下列五類:病假、生理假、事假(含婚、喪假)、公假、產(檢)假、娩假(含流產假)、陪產假。 | 第3條 本校學生請假計分為下列五類:病假、生理假、事假(含婚、喪假)、公假、產(檢)假、娩假(含流產假)、陪產假。 | ||
- | 第4條 | + | 第4條 凡未經請假或請假未准而缺席者,依學則第三十六條之規定,以曠課論;提出請假申請,尚未經核准即不上課、不參加集會者亦同,其處分辦法,依學生操行成績 |
+ | 考查要點辦理。 | ||
第5條 學生請假須依下列規定辦理: | 第5條 學生請假須依下列規定辦理: | ||
- | + | 一、學生請假須上網填具假單,其請假應依本辦法規定檢附有關證件檔案上傳,由導師、系主任(所長)或院長簽署辦理,始完成請假手續;惟期中、期末考請假 | |
+ | 須由教務處核准。 | ||
二、 學生請假應於事前申請,除病假或特殊情形之事假、公假外,均不准補辦請假手續。 | 二、 學生請假應於事前申請,除病假或特殊情形之事假、公假外,均不准補辦請假手續。 | ||
三、 請假期滿時,若須續假仍應檢附證明文件檔案上傳,如不補陳理由請假,自請假期間屆滿之日起概以未請假論處。 | 三、 請假期滿時,若須續假仍應檢附證明文件檔案上傳,如不補陳理由請假,自請假期間屆滿之日起概以未請假論處。 | ||
第41行: | 第42行: | ||
四、 參加本校召集之各種會議或所指派之公務者。 | 四、 參加本校召集之各種會議或所指派之公務者。 | ||
五、 有關兵役事項,及其他有關政府規定必須應召者。 | 五、 有關兵役事項,及其他有關政府規定必須應召者。 | ||
- | 六、 | + | 六、 公假須事先申請辦理,並須提出有關單位之證明檔案上傳。申請公假之事項為跨學院活動,須經校長核准;其他申請公假事項則由院長核准。申請公假之單位 |
+ | 需將核准之公文(簽呈)知會請假學生之系所;如有特殊情形無法依規定事先辦理時,應於請假期間屆滿後七日內辦理補請假手續,但須上傳核定之證明文件, | ||
+ | 否則不予受理。 | ||
第10條 各原住民族歲時祭儀之放假日期,由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申請給假同學須檢附有關證明文件) | 第10條 各原住民族歲時祭儀之放假日期,由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申請給假同學須檢附有關證明文件) | ||
第11條 產(檢)假、娩假(含流產假)、陪產假須依下列規定辦理: | 第11條 產(檢)假、娩假(含流產假)、陪產假須依下列規定辦理: | ||
- | 一、學生因懷孕請假時,應於一週內檢具健保局特約醫院或診所出具之診斷書,作為產(檢) | + | 一、學生因懷孕請假時,應於一週內檢具健保局特約醫院或診所出具之診斷書,作為產(檢)假之證明文件。系(所)應於核准後三日內,通知該生之導師及授課 |
- | + | 老師。依前項之規定請假者,於分娩前給產檢假八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
- | + | 二、分娩後,給娩假四十二日;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四十二日;懷孕十二週以上未滿二十週流產者,給流產假二十一日;懷孕未滿十二週流產者, | |
+ | 給流產假十四日。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須扣除例假日。即將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且經醫療機構或偏遠地區未設醫療機構之醫師證明,確有需要請假 | ||
+ | 者,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並以二十一日為限,不限一次請畢。但流產者,其流產假應扣除已請之娩假日數。請檢附醫師診斷證明。 | ||
+ | 三、學生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時,給予陪產假七日,得分次申請,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含例假日)內請畢。請檢附醫師 | ||
+ | 診斷證明。 | ||
四、學生無法親自請產假時,得以電話、書信、或託人先向系(所)報備,並於七日內補辦請假手續。 | 四、學生無法親自請產假時,得以電話、書信、或託人先向系(所)報備,並於七日內補辦請假手續。 | ||
第12條 請假在外,不得有不正當行為,更不得虛報請假事由,否則一經證明屬實照學生獎懲準則處理。 | 第12條 請假在外,不得有不正當行為,更不得虛報請假事由,否則一經證明屬實照學生獎懲準則處理。 | ||
第54行: | 第61行: | ||
第15條 給假權責:三日以下由導師核准之,四日至七日由系主任(所長)核准之,八日以上轉陳院長核准之。 | 第15條 給假權責:三日以下由導師核准之,四日至七日由系主任(所長)核准之,八日以上轉陳院長核准之。 | ||
第16條 本辦法經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第16條 本辦法經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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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2年7月6日 (三) 10:43所做的修訂版本
- 97.09.29 97學年度第一次學生事務委員會修正通過
- 97.10.03高醫學務字第0971104571號函公布
- 103.06.04 102學年度第四次學生事務委員會修正通過
- 103.07.31高醫學務字第1031102465號函公告
- 103.10.20 103學年度第1次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 103.11.11高醫學務字第1031103666號函公告
- 103.10.20 103學年度第1次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 104.4.28 103學年度度第5次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 104.06.18高醫學務字第1041102007號函公告
- 104.07.01 103學年度第6次學生事務委員會會議通過
- 104.07.27高醫學務字第1041102295號函公告
- 104.07.01 103學年度第6次學生事務委員會會議通過
- 104.10.14 104學年度第1次學務會議通過
- 104.11.16高醫學務字第1041103783號函公告
- 105.03.28 104學年度第3次學務會議通過
- 106.03.28 105學年度第4次學務會議通過
- 109.09.04 109學年度第1次學務會議通過
- 109.09.26 高醫學務字第1091103013號函公告
- 111.05.04 110學年度第3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 111.05.20 高醫學務字第1111101953號函公告
第1條 依據本校學則第三十六條,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校學生因故請假,其給假手續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辦理。 第3條 本校學生請假計分為下列五類:病假、生理假、事假(含婚、喪假)、公假、產(檢)假、娩假(含流產假)、陪產假。 第4條 凡未經請假或請假未准而缺席者,依學則第三十六條之規定,以曠課論;提出請假申請,尚未經核准即不上課、不參加集會者亦同,其處分辦法,依學生操行成績 考查要點辦理。 第5條 學生請假須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請假須上網填具假單,其請假應依本辦法規定檢附有關證件檔案上傳,由導師、系主任(所長)或院長簽署辦理,始完成請假手續;惟期中、期末考請假 須由教務處核准。 二、 學生請假應於事前申請,除病假或特殊情形之事假、公假外,均不准補辦請假手續。 三、 請假期滿時,若須續假仍應檢附證明文件檔案上傳,如不補陳理由請假,自請假期間屆滿之日起概以未請假論處。 第6條 因病請假逾三日者須檢附本校附設醫療機構、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之診斷證明書,請假手續應於返校後七日內辦理完畢。 第7條 生理假:因生理期不適請生理假,無需檢附證明文件,惟每月一日為限。 第8條 事假須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須事先提出申請,因事請假逾一日應檢附家長證明書或其他相關文件。 二、 若因緊急突發事件或其他特殊情形時,應先上網請假,如無法於請假日前提出,須口頭向導師報備,惟請假期間屆滿後七日內須完成補請假手續。 第9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給予公假: 一、 經政府機關徵召代表國家參加比賽或活動者 。 二、 經核准代表本校或院系參加校外或校際正式活動或比賽者。 三、 參加由本校舉辦全校性之正式活動或比賽者。 四、 參加本校召集之各種會議或所指派之公務者。 五、 有關兵役事項,及其他有關政府規定必須應召者。 六、 公假須事先申請辦理,並須提出有關單位之證明檔案上傳。申請公假之事項為跨學院活動,須經校長核准;其他申請公假事項則由院長核准。申請公假之單位 需將核准之公文(簽呈)知會請假學生之系所;如有特殊情形無法依規定事先辦理時,應於請假期間屆滿後七日內辦理補請假手續,但須上傳核定之證明文件, 否則不予受理。 第10條 各原住民族歲時祭儀之放假日期,由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申請給假同學須檢附有關證明文件) 第11條 產(檢)假、娩假(含流產假)、陪產假須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因懷孕請假時,應於一週內檢具健保局特約醫院或診所出具之診斷書,作為產(檢)假之證明文件。系(所)應於核准後三日內,通知該生之導師及授課 老師。依前項之規定請假者,於分娩前給產檢假八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二、分娩後,給娩假四十二日;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四十二日;懷孕十二週以上未滿二十週流產者,給流產假二十一日;懷孕未滿十二週流產者, 給流產假十四日。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須扣除例假日。即將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且經醫療機構或偏遠地區未設醫療機構之醫師證明,確有需要請假 者,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並以二十一日為限,不限一次請畢。但流產者,其流產假應扣除已請之娩假日數。請檢附醫師診斷證明。 三、學生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時,給予陪產假七日,得分次申請,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含例假日)內請畢。請檢附醫師 診斷證明。 四、學生無法親自請產假時,得以電話、書信、或託人先向系(所)報備,並於七日內補辦請假手續。 第12條 請假在外,不得有不正當行為,更不得虛報請假事由,否則一經證明屬實照學生獎懲準則處理。 第13條 一、見習學生請假,應列印資訊系統請假單以紙本辦理,經實習見習單位主管許可後,依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辦理之。 二、實習學生請假除依各實習單位之請假辦法辦理外,另須上網填報假單由學生事務處核備存查。 第14條 期中、期末考試期間不得請假。但因公、因急症、分娩、近親喪故或臨時發生不可抗拒之變故,而不能參加期中、期末考試者,依本校學則第二十五條辦理。 第15條 給假權責:三日以下由導師核准之,四日至七日由系主任(所長)核准之,八日以上轉陳院長核准之。 第16條 本辦法經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