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委員會組織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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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醫校法字第099號
                                         83.11.22(83)高醫校法字第099號函公布
                                         99.03.24衛生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修正通過
                                         99.04.08九十八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99.04.30高醫學務字第0991101994號函公布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加強保健服務,推廣學校健康教育,改善學校環境衛生,
          並維護學生及教職員工之健康,設置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特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執掌如下:
          一、全校年度衛生工作計畫之審議、督導與考核。
          二、全校衛生保健服務工作之推動。
          三、全校衛生教育與健康輔導之推廣。
          四、全校環境衛生之督導與改進。
          五、全校餐廳、飲用水之衛生督導與改進。
          六、其他有關全校衛生工作之協調與建議。
第三條	  本委員會設置委員11至15人,由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處事務組組長、學務處軍訓室
          主任、學生輔導組組長、生活輔導組組長、衛生保健組組長、通識教育中心體育教學組組
          長為當然委員;另由校長就熱心學校衛生及具專業知識之人員聘任若干人及由本校學生自
          治團體推選產生之學生代表2人組成之委員任期一年,均為無給職,連聘得連任。
第四條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由學生事務長兼任,負責委員會之召集。
執行秘
          書1人,由衛生保健組組長兼任,協助主任委員處理本委員會會務。
第五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召開,且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
          得決議。
第七條	  本委員會會議得視需要邀請校內外相關人員列席。
第八條	  本委員會會議決議事項,經校長核准後,送請有關單位執行。
第九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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