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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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21101277.doc|102.04.25高醫教字第1021101277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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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0.07 一O四學年度第三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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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2.13 107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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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提升本校教師教學品質,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十八條規定,設置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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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為提升本校教師教學品質,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18條規定,設置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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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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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本委員會職責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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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委員會職責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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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教學意見問卷設計之審查、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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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教學意見問卷設計之審查、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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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議決有關教學評量之執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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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議決有關教學評量之執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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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教學評量之檢討與設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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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教學評量之檢討與設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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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提供教學評量結果供相關單位參考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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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提供教學評量結果供相關單位參考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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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審議教學評量相關規章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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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審議教學評量相關規章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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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其他有關教學品質改進之建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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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其他有關教學品質改進之建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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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本委員會委員由副校長(1名)、教務長、各學院院長、各系所主管、教師發展暨學能提升中心主任、推廣教育中心主任、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軍訓室主任、教師代表3名(由校長就教師中擇聘)、學生代表7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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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委員會委員由副校長(一名)、教務長、各學院院長、各系所主管、教師發展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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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學院代表1名)等組成。由副校長擔任主任委員,另置執行秘書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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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能提升中心主任、推廣教育中心主任、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軍訓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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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員會委員、執行秘書任期為1年,連聘得連任。委員名單經校長核定後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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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師代表三人(由校長就教師中擇聘)、學生代表七人(各學院代表一人)等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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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1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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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副校長擔任主任委員,另置執行秘書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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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本委員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通過始得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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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員會委員、執行秘書任期為一年,連聘得連任。委員名單經校長核定後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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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及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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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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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委員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通過始得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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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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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9年5月29日 (三) 08:15所做的修訂版本

95.06.20 九十四學年度第一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95.06.22 九十四學年度第十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95.06.23 九十四學年度第五次校務會議暨第十一次行政會議通過
95.11.29高醫校法一字第0950007323號函公布
102.04.11 一O一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102.04.25高醫教字第1021101277號函公布
104.10.07 一O四學年度第三次行政會議通過
104.11.04 高醫教字第1041103636號函公布
108.02.13 107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通過
108.04.11 107學年度第3次校務會議通過
108.05.09 107學年度第10次行政會議通過
108.05.28 高醫教字第1081101813號函公布
第1條	為提升本校教師教學品質,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18條規定,設置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委員會職責如下:
        一、教學意見問卷設計之審查、核定。
        二、議決有關教學評量之執行事項。
        三、教學評量之檢討與設計變更。
        四、提供教學評量結果供相關單位參考改進。
        五、審議教學評量相關規章或制度。
        六、其他有關教學品質改進之建議事項。
第3條	本委員會委員由副校長(1名)、教務長、各學院院長、各系所主管、教師發展暨學能提升中心主任、推廣教育中心主任、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軍訓室主任、教師代表3名(由校長就教師中擇聘)、學生代表7名
        (各學院代表1名)等組成。由副校長擔任主任委員,另置執行秘書1名。
        本委員會委員、執行秘書任期為1年,連聘得連任。委員名單經校長核定後聘任之。
第4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1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開臨時會議。
第5條	本委員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通過始得決議。
第6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及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