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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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3.12. | + | ::::::::103.12.01 一○三學年度第2次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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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4.03. | + | ::::::::104.03.16 一○三學年度第3次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會議通過 |
- | ::::::::[[媒體:1041100994.docx|104.03. | + | ::::::::[[媒體:1041100994.docx|104.03.27 高醫學務字第1041100994號函公布]] |
- | ::::::::104.10. | + | ::::::::104.10.14 一0四學年度第1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
- | ::::::::[[媒體:修法原住民助學金.docx|106.01. | + | ::::::::[[媒體:修法原住民助學金.docx|106.01.04 一0五學年度第2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
+ | ::::::::[[媒體:原住民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_1061201公告版.docx|106.11.21 106學年度第1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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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校為協助原住民學生就學,訂定本要點。 | 一、 本校為協助原住民學生就學,訂定本要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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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助學對象與標準: | 二、 助學對象與標準: | ||
- | + | 凡本校原住民學生,學業成績總平均60分以上、操行成績達82分(一年級新生第一學期除外)、家庭年所得 | |
- | + | 總額120萬元以下之學生皆可申請。若申請人數超過助學名額時,依家庭所得較弱勢者排列優先順序。 | |
- | 三、 助學金名額及金額:由本校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依本校預算決定,每學期助學金至少10名,每人至少新台幣5, | + | 家庭年所得總額之計列範圍如下: |
- | + | (一)學生未婚者: | |
+ | 1.未成年:與其法定代理人合計。 | ||
+ | 2.已成年:與其父母合計。 | ||
+ | (二)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 | ||
+ | (三)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 ||
+ | (四)學生因父母離婚、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與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合計顯失公平者,得具明理由,並檢具相關文件 | ||
+ | 資料,經學務處審查認定後,該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免予合計。。 | ||
+ | 三、 助學金名額及金額:由本校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依本校預算決定,每學期助學金至少10名,每人至少新台幣5,000元。 | ||
四、 申請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 四、 申請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 ||
- | (一)申請表。 | + | (一)申請表。 |
(二)全戶戶籍謄本(含學生本人、父母及配偶)。 | (二)全戶戶籍謄本(含學生本人、父母及配偶)。 | ||
(三)以國稅局開立前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 | (三)以國稅局開立前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 | ||
(四)前學期成績單正本。 | (四)前學期成績單正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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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申請期間:每學期由學生事務處公告辦理。 | 五、 申請期間:每學期由學生事務處公告辦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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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審查程序:繳交之文件經學生事務處審查後,提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審議後陳請校長核准。 | 六、 審查程序:繳交之文件經學生事務處審查後,提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審議後陳請校長核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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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經費來源:依教育部「大專校院辦理學生就學補助原則」規定提撥之經費。 | 七、 經費來源:依教育部「大專校院辦理學生就學補助原則」規定提撥之經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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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本要點經學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 八、 本要點經學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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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7年12月1日 (五) 11:27所做的修訂版本
- 99.04.08 九十八學年度第三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 99.05.13 高醫學務字第0991102297號函公布
- 103.12.01 一○三學年度第2次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 103.12.22 高醫學務字第1031104137號函公布
- 104.03.16 一○三學年度第3次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會議通過
- 104.03.27 高醫學務字第1041100994號函公布
- 104.10.14 一0四學年度第1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 106.01.04 一0五學年度第2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 106.11.21 106學年度第1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一、 本校為協助原住民學生就學,訂定本要點。 二、 助學對象與標準: 凡本校原住民學生,學業成績總平均60分以上、操行成績達82分(一年級新生第一學期除外)、家庭年所得 總額120萬元以下之學生皆可申請。若申請人數超過助學名額時,依家庭所得較弱勢者排列優先順序。 家庭年所得總額之計列範圍如下: (一)學生未婚者: 1.未成年:與其法定代理人合計。 2.已成年:與其父母合計。 (二)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 (三)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四)學生因父母離婚、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與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合計顯失公平者,得具明理由,並檢具相關文件 資料,經學務處審查認定後,該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免予合計。。 三、 助學金名額及金額:由本校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依本校預算決定,每學期助學金至少10名,每人至少新台幣5,000元。 四、 申請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表。 (二)全戶戶籍謄本(含學生本人、父母及配偶)。 (三)以國稅局開立前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 (四)前學期成績單正本。 五、 申請期間:每學期由學生事務處公告辦理。 六、 審查程序:繳交之文件經學生事務處審查後,提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審議後陳請校長核准。 七、 經費來源:依教育部「大專校院辦理學生就學補助原則」規定提撥之經費。 八、 本要點經學務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