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攬國外傑出人才獎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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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版本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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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2.27 102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 :::::::::103.02.27 102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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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校為延攬國外傑出人才並提升本校學術地位,特訂定本辦法。 | 第一條 本校為延攬國外傑出人才並提升本校學術地位,特訂定本辦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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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凡曾任職於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公私立大學或知名學術研究機關(構),經本校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擔任 | 第二條 凡曾任職於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公私立大學或知名學術研究機關(構),經本校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擔任 | ||
專任教職者,得依本辦法向人事室申請獎助。 | 專任教職者,得依本辦法向人事室申請獎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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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為審查國外傑出人才獎助申請案,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兼主席),並遴選適當人員擔任委員組成延攬國外傑出人 | 第三條 為審查國外傑出人才獎助申請案,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兼主席),並遴選適當人員擔任委員組成延攬國外傑出人 | ||
才獎助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才獎助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
本委員會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為通過。 | 本委員會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為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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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經本委員會審查通過陳請校長核定者,依下列標準核發獎助金: | 第四條 經本委員會審查通過陳請校長核定者,依下列標準核發獎助金: | ||
一、曾(現)任助理教授或職級相當之人員,每月最高核發二萬元。 | 一、曾(現)任助理教授或職級相當之人員,每月最高核發二萬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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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曾(現)任教授者,每月最高核發六萬元。 | 三、曾(現)任教授者,每月最高核發六萬元。 | ||
四、曾(現)任特聘教授、講座教授者,每月最高核發八萬元。 | 四、曾(現)任特聘教授、講座教授者,每月最高核發八萬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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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五條 獎助金申請之期限每次以不超過三年為原則,其期限由本委員會決定之,期滿得再提出申請。再申請以一次為限,最多不得超過6年。 | |
+ | 屆退教授之獎助金若申請延長服務通過則不須重新審查。獎助期間如因申請人離職或退休,則獎助金自動終止核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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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獎助金所需經費由學校編列特定預算支應。 | 第六條 獎助金所需經費由學校編列特定預算支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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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條 第七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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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7年1月9日 (一) 09:20所做的修訂版本
- 90.01.11八十九學年度第六次行政會議通過
- 90.02.01八十九學年度法規委員會第七次會議追認通過
- 90.02.05(九十)高醫校法(一)字第00二號函頒布
- 102.01.10 101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 102.01.31 高醫人字第1021100287號函公布,並溯及自101.8.1起實施
- 103.02.27 102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 103.03.24 高醫人字第1031100937號函公布
- 105.12.08 105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延攬國外傑出人才並提升本校學術地位,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曾任職於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公私立大學或知名學術研究機關(構),經本校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擔任 專任教職者,得依本辦法向人事室申請獎助。 第三條 為審查國外傑出人才獎助申請案,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兼主席),並遴選適當人員擔任委員組成延攬國外傑出人 才獎助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本委員會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為通過。 第四條 經本委員會審查通過陳請校長核定者,依下列標準核發獎助金: 一、曾(現)任助理教授或職級相當之人員,每月最高核發二萬元。 二、曾(現)任副教授者,每月最高核發四萬元。 三、曾(現)任教授者,每月最高核發六萬元。 四、曾(現)任特聘教授、講座教授者,每月最高核發八萬元。 第五條 獎助金申請之期限每次以不超過三年為原則,其期限由本委員會決定之,期滿得再提出申請。再申請以一次為限,最多不得超過6年。 屆退教授之獎助金若申請延長服務通過則不須重新審查。獎助期間如因申請人離職或退休,則獎助金自動終止核發。 第六條 獎助金所需經費由學校編列特定預算支應。 第七條 第七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