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床技能中心管理辦法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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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年9月26日 (一) 15:44所做的修訂版本
- 102.09.25 一O二學年度第一次臨床技能發展委員會議通過
- 103.01.02 一O二學年度第4 次行政會議
- 103.02.27 高醫心教字第1031100214號函公布
- 103.06.10一O二學年度第二次臨床技能發展委員會議通過
- 103.08.14.一O三學年度第一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3.09.15 高醫心教字第1031102894號函公布
- 104.01.15一O三學年度第一次臨床技能發展委員會議過
- 104.04.09.一O三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4.06.04 高醫心教字第1041101783號函公布
- 104.06.25一O三學年度第二次臨床技能發展委員會議過
- 104.09.10 一O四學年度第二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5.09.08 一O五學年度第二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善加利用臨床技能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進行客觀式結構臨床測驗/問題導向學習(OSCE/PBL)等之教學、評量 、綜合式學術討論或互動式教學及臨床技能相關活動,並達到資源共享之目的,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本校教職員工及各級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經政府立案之法人或團體,為辦理臨床技能考試(測驗)、教育、訓練 、講習或研習上課等活動需要,得於不影響本校舉辦各項考試試務及教學進行之情形下,皆得依本辦法提出申請使用。 第三條 本中心由本校教務處統籌管理。 各申請單位舉辦OSCE評量/考試、綜合式學術討論或互動式教學及臨床技能相關活動,事務工作由申請單位自行安排。 第四條 本中心使用空間區分為: 一、考官休息室。 二、考生休息室。 三、標準化病人休息室。 四、24間OSCE/PBL教室。 五、辦公室及討論區。 第五條 本中心申請借用方式如下: 一、本校教職員工: (一)使用者需達 5 人以上始得申請。 (二)透過教職員工系統上網預約,借用時段以整點小時計,預約時段為預計使用日期的前四個月至前一週為限,待 審查通過方可使用;若遇國家級考試則以國家級考試為優先。 (三)若活動以簽呈申請場地借用,需於使用日一週前完成簽核流程,方可使用。 (四)本校與校外單位合辦活動申請場地借用,填具租用申請表申請通過後,以定價之7 折計算。OSCE/PBL教室具有 錄影設備,如需錄影需加收每間500元,錄影完後檔案之儲存設備需自行準備,活動日三個工作天前來電通知取 消場地使用,可退費50%,若沒通知視同如期使用。 (五)申請單位須確實遵守本辦法,簽認申請表即表示同意並瞭解本辦法之相關規定。 二、校外單位: (一)申請單位借用本中心應於活動日期兩週前備妥相關資料並填妥申請表,敘明借用目的、時間、借用空間,經本中 心核准後一週內交清費用,始得使用,教務處有監督使用權限,核准借用後,如因國家或本校考試及教學日期更 動或其他原因,本校需要使用本中心時,會在一週前通知申請單位,申請單位應配合變更借用時間、借用空間或 取消借用。 (二)申請單位須確實遵守本辦法,簽認申請表即表示同意並瞭解本辦法之相關規定,並於活動結束後一週內繳交臨床 技能中心使用回報表。 三、特殊情事需借用本中心空間,須於活動前,經管理單位主管及校長核定後始可借用。 第六條 本中心借用時間: 一、本校教職員工 (一)學期期間:週一至週五 8:00am~05:30pm。 (二)暑假期間:依本校行政上班時間。 (三)如有特別需求可另案申請。 二、校外申請單位借用時間區分,以半日為單位,費用以每時段計算,申請單位應確實遵守使用時間,逾時費用未達 1 小時者,以 1 小時計,起訖時間之計算如下: (一)上午08:00am~12:00pm。 (二)下午01:30pm~05:30pm。 第七條 本中心使用應注意事項: 一、申請單位如非進行OSCE/PBL之教學、評量、學術討論及臨床技能相關活動,本中心立即停止其使用權一次。 二、每間OSCE/PBL教室空間建議使用人數約12人。 三、申請核准使用後,申請單位應於使用前10分鐘內憑證至本中心報到,由承辦人員代為開啟教室後入內使用。使用完 畢,應立即告知本中心承辦人員。 四、申請單位使用本中心排定之教室,不得與他人交換或轉讓他人,違者本中心立即停止其使用權。因故無法於排定時 間內使用者,應於借用日三個工作天前通知本中心取消使用,違者停止其申請使用權一次。 五、使用教室時,需維持室內整潔、禁止喧嘩,若勸導無效,將請借用人對該使用者進行後續輔導;不得破壞室內既有 設施,若有毀損,申請單位應負賠償責任,且未經同意不得將其他設備移入室內。教室內不得有吸煙或其它不當行 為,違者依相關罰則辦理。 六、OSCE/PBL教室使用期間,需用物品及場地佈置由申請單位自備;場地佈置應先徵得本中心同意,本中心僅提供支援 錄影工作。 七、空間使用完畢,應立即恢復原狀,申請單位應指派專人會同本中心人員查驗教室各項設備及清點物品無誤後始得離去 ,如有損壞之情形且可歸責於申請單位,應由申請單位負責回復原狀或照價賠償。 八、本中心桌椅皆有固定功能,不得隨意挪作他用、借用或移出本中心,如有挪用等事宜,得恢復原狀,違者停止申請使 用權一次。 第八條 本辦法經臨床技能發展委員會和教務會議通過後公布實施。 (其他附件請參照本頁右上方全文電子檔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