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設中和紀念醫院主治醫師具本校教授職延長服務推薦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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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頁面: <font size=2> ::::::::103.10.02 103學年度主治醫師具本校教授職延長服務推薦委員會審議通過 ::::::::103.10.22 103學年度第3次附設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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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條 本醫院為醫療服務、教學、研究之院務發展需要,及提供合聘教授延長服務推薦建議作業依循, | |
- | + | 依據本校「教授延長服務處理要點」規定,特訂定本辦法。 | |
- | + | 第二條 本醫院為辦理教授職延長服務推薦建議作業,得設置「主治醫師具本校教授職延長服務推薦建議委員 | |
+ | 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
本委員會由十一位委員組成,由本醫院院長擔任召集人統籌會務,另置幹事一人負責行政事務。 | 本委員會由十一位委員組成,由本醫院院長擔任召集人統籌會務,另置幹事一人負責行政事務。 | ||
本委員會委員及幹事均由本醫院院長遴選聘任之,任期均為一年,聘期屆滿,得連聘連任。 | 本委員會委員及幹事均由本醫院院長遴選聘任之,任期均為一年,聘期屆滿,得連聘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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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議主治醫師具本校教授職延長服務推薦建議之事宜。 | 一、審議主治醫師具本校教授職延長服務推薦建議之事宜。 | ||
二、擬訂及審議主治醫師具本校教授職延長服務推薦建議相關法規。 | 二、擬訂及審議主治醫師具本校教授職延長服務推薦建議相關法規。 | ||
- | + | 第四條 本醫院主治醫師具本校教授職,符合本校教授延長服務處理要點規定者,得依本辦法提出延長服務 | |
+ | 意願。 | ||
第五條 申請者除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以應本醫院發展之需要: | 第五條 申請者除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以應本醫院發展之需要: | ||
ㄧ、醫療技術經認定屬高科技或稀少性,且一時難以羅致接替人選者。 | ㄧ、醫療技術經認定屬高科技或稀少性,且一時難以羅致接替人選者。 | ||
二、經核准擔任國內外醫療支援者。 | 二、經核准擔任國內外醫療支援者。 | ||
三、經核准擔任教學型主治醫師者。 | 三、經核准擔任教學型主治醫師者。 | ||
- | + | 四、近二學年度曾擔任下列單位之評鑑委員、審查委員、查核或認證委員,且於提出延長服務意願時 | |
- | + | 仍繼續擔任者: | |
- | + | 1.衛生福利部 | |
- | + | 2.科技部 | |
- | + | 3.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 | |
- | + | 4.國家衛生研究院 | |
- | + | 5.或其他國家級機構 | |
- | + | 五、與中央政府機構、國內外重要學術單位、或其他具影響力之單位或人員有良好關係,或有榮譽 | |
+ | 事蹟、或著有國際聲望,可貢獻本院經營發展者。 | ||
六、對本醫院在醫療、教學、研究、行政上有貢獻者。 | 六、對本醫院在醫療、教學、研究、行政上有貢獻者。 | ||
第六條 曾擔任本校校長及本醫院院長者,免依本辦法規定審議,逕予推薦建議。 | 第六條 曾擔任本校校長及本醫院院長者,免依本辦法規定審議,逕予推薦建議。 | ||
第七條 有意願延長服務者,需依公告規定期限內提出,逾期提出者,不予受理。 | 第七條 有意願延長服務者,需依公告規定期限內提出,逾期提出者,不予受理。 | ||
第八條 未通過推薦建議者得於接獲通知後7天內向本委員會提出申復,但以一次為限。 | 第八條 未通過推薦建議者得於接獲通知後7天內向本委員會提出申復,但以一次為限。 | ||
- | + | 第九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及本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由本校校長公布,並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 | |
+ | 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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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年1月6日 (三) 14:42的目前修訂版本
- 103.10.02 103學年度主治醫師具本校教授職延長服務推薦委員會審議通過
- 103.10.22 103學年度第3次附設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
- 103.10.30 103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 103.11.21 高醫秘字第1031103843號公布
第一條 本醫院為醫療服務、教學、研究之院務發展需要,及提供合聘教授延長服務推薦建議作業依循, 依據本校「教授延長服務處理要點」規定,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醫院為辦理教授職延長服務推薦建議作業,得設置「主治醫師具本校教授職延長服務推薦建議委員 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本委員會由十一位委員組成,由本醫院院長擔任召集人統籌會務,另置幹事一人負責行政事務。 本委員會委員及幹事均由本醫院院長遴選聘任之,任期均為一年,聘期屆滿,得連聘連任。 本委員會之召開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決議事項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第三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列: 一、審議主治醫師具本校教授職延長服務推薦建議之事宜。 二、擬訂及審議主治醫師具本校教授職延長服務推薦建議相關法規。 第四條 本醫院主治醫師具本校教授職,符合本校教授延長服務處理要點規定者,得依本辦法提出延長服務 意願。 第五條 申請者除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以應本醫院發展之需要: ㄧ、醫療技術經認定屬高科技或稀少性,且一時難以羅致接替人選者。 二、經核准擔任國內外醫療支援者。 三、經核准擔任教學型主治醫師者。 四、近二學年度曾擔任下列單位之評鑑委員、審查委員、查核或認證委員,且於提出延長服務意願時 仍繼續擔任者: 1.衛生福利部 2.科技部 3.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 4.國家衛生研究院 5.或其他國家級機構 五、與中央政府機構、國內外重要學術單位、或其他具影響力之單位或人員有良好關係,或有榮譽 事蹟、或著有國際聲望,可貢獻本院經營發展者。 六、對本醫院在醫療、教學、研究、行政上有貢獻者。 第六條 曾擔任本校校長及本醫院院長者,免依本辦法規定審議,逕予推薦建議。 第七條 有意願延長服務者,需依公告規定期限內提出,逾期提出者,不予受理。 第八條 未通過推薦建議者得於接獲通知後7天內向本委員會提出申復,但以一次為限。 第九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及本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由本校校長公布,並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 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