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設中和紀念醫院主治醫師具本校教授職延長服務推薦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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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0.02 103學年度主治醫師具本校教授職延長服務推薦委員會審議通過
103.10.22 103學年度第3次附設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
103.10.30 103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103.11.21 高醫秘字第1031103843號公布

第一條  本醫院為醫療服務、教學、研究之院務發展需要,及提供合聘教授延長服務推薦建議作業依循,
     依據本校「教授延長服務處理要點」規定,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醫院為辦理教授職延長服務推薦建議作業,得設置「主治醫師具本校教授職延長服務推薦建議委員
     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本委員會由十一位委員組成,由本醫院院長擔任召集人統籌會務,另置幹事一人負責行政事務。
     本委員會委員及幹事均由本醫院院長遴選聘任之,任期均為一年,聘期屆滿,得連聘連任。
     本委員會之召開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決議事項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第三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列:
     一、審議主治醫師具本校教授職延長服務推薦建議之事宜。
     二、擬訂及審議主治醫師具本校教授職延長服務推薦建議相關法規。
第四條  本醫院主治醫師具本校教授職,符合本校教授延長服務處理要點規定者,得依本辦法提出延長服務
     意願。
第五條  申請者除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以應本醫院發展之需要:
     ㄧ、醫療技術經認定屬高科技或稀少性,且一時難以羅致接替人選者。
     二、經核准擔任國內外醫療支援者。
     三、經核准擔任教學型主治醫師者。
     四、近二學年度曾擔任下列單位之評鑑委員、審查委員、查核或認證委員,且於提出延長服務意願時
       仍繼續擔任者:
       1.衛生福利部
       2.科技部
       3.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
       4.國家衛生研究院
       5.或其他國家級機構
     五、與中央政府機構、國內外重要學術單位、或其他具影響力之單位或人員有良好關係,或有榮譽
       事蹟、或著有國際聲望,可貢獻本院經營發展者。
     六、對本醫院在醫療、教學、研究、行政上有貢獻者。
第六條  曾擔任本校校長及本醫院院長者,免依本辦法規定審議,逕予推薦建議。
第七條  有意願延長服務者,需依公告規定期限內提出,逾期提出者,不予受理。
第八條  未通過推薦建議者得於接獲通知後7天內向本委員會提出申復,但以一次為限。
第九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及本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由本校校長公布,並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
     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