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獲遺失物品處理要點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第10行: | 第10行: | ||
<pre> | <pre> | ||
一、 為處理本校校園內拾獲遺失物之招領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 一、 為處理本校校園內拾獲遺失物之招領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 ||
- | + | 二、 拾得校外遺失物者,應送交鄰近警察機關處理。但拾得人對拾得物研判應為本校師生所有者,不在此限, | |
- | + | 得送交生活輔導組(以下簡稱生輔組)處理。 | |
三、 本校教職員工生在校區內拾得遺失物品者,依本要點之規定處理: | 三、 本校教職員工生在校區內拾得遺失物品者,依本要點之規定處理: | ||
(一)教職員工生在校內拾得遺失物者,應送交學務處生輔組列冊處理。 | (一)教職員工生在校內拾得遺失物者,應送交學務處生輔組列冊處理。 | ||
(二)生輔組應將拾得物品之名稱、數量、拾得之時間、地點公告招領,拾得物品由生輔組暫時保管。 | (二)生輔組應將拾得物品之名稱、數量、拾得之時間、地點公告招領,拾得物品由生輔組暫時保管。 | ||
- | + | (三)遺失物為證件或其他可辨認所有人身份之物品時,應由生輔組通知所有人領取; | |
- | + | 經通知仍未領取或無法取得聯繫時,由生輔組轉交相關單位保管或註銷。 | |
(四)遺失物於公告期間,經所有人或受領權人前來認領,各處理單位於檢證無誤後,應返還該物於認領人。 | (四)遺失物於公告期間,經所有人或受領權人前來認領,各處理單位於檢證無誤後,應返還該物於認領人。 | ||
- | + | (五)拾得物品經公告六個月後未有人認領者,應由生輔組通知拾得人領取,並簽署具領證明。 | |
- | + | 若拾得人不能通知者,應公告。 | |
- | + | (六)若拾得人或受領權人,表示願意拋棄遺失物之所有權、或於受通知或公告後三個月內未領取、 | |
- | 1. | + | 或拾得人不能通知時,生輔組應依據下列方式處理: |
+ | 1.遺失物為現金者,應逕捐為本校學生緊急紓困金;遺失物為金飾或有價證券者, | ||
+ | 應折現後捐為本校學生緊急紓困金。 | ||
2.遺失物具經濟價值,且適合義賣者,應由生輔組委託進行義賣,其義賣所得捐為本校學生緊急紓困金。 | 2.遺失物具經濟價值,且適合義賣者,應由生輔組委託進行義賣,其義賣所得捐為本校學生緊急紓困金。 | ||
3.遺失物非具經濟價值,或其性質不適宜義賣者,應由生輔組銷毀或送資源回收單位。 | 3.遺失物非具經濟價值,或其性質不適宜義賣者,應由生輔組銷毀或送資源回收單位。 |
在2015年12月8日 (二) 17:25所做的修訂版本
- 93.12.01九十三學年度第三次學生輔導委員會議通過
- 93.12.15九十三學年度第五次法規委員會審議通過
- 93.12.28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43號函公布
- 101.05.16 一○○學年度第四次學生事務委員會議通過
- 101.05.30高醫學務字第1011101445號函公布
- 101.10.09 一○一學年度第1次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 101.10.18 一○一學年度第3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 101.11.29高醫學務字第1011103227號函公布
一、 為處理本校校園內拾獲遺失物之招領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 拾得校外遺失物者,應送交鄰近警察機關處理。但拾得人對拾得物研判應為本校師生所有者,不在此限, 得送交生活輔導組(以下簡稱生輔組)處理。 三、 本校教職員工生在校區內拾得遺失物品者,依本要點之規定處理: (一)教職員工生在校內拾得遺失物者,應送交學務處生輔組列冊處理。 (二)生輔組應將拾得物品之名稱、數量、拾得之時間、地點公告招領,拾得物品由生輔組暫時保管。 (三)遺失物為證件或其他可辨認所有人身份之物品時,應由生輔組通知所有人領取; 經通知仍未領取或無法取得聯繫時,由生輔組轉交相關單位保管或註銷。 (四)遺失物於公告期間,經所有人或受領權人前來認領,各處理單位於檢證無誤後,應返還該物於認領人。 (五)拾得物品經公告六個月後未有人認領者,應由生輔組通知拾得人領取,並簽署具領證明。 若拾得人不能通知者,應公告。 (六)若拾得人或受領權人,表示願意拋棄遺失物之所有權、或於受通知或公告後三個月內未領取、 或拾得人不能通知時,生輔組應依據下列方式處理: 1.遺失物為現金者,應逕捐為本校學生緊急紓困金;遺失物為金飾或有價證券者, 應折現後捐為本校學生緊急紓困金。 2.遺失物具經濟價值,且適合義賣者,應由生輔組委託進行義賣,其義賣所得捐為本校學生緊急紓困金。 3.遺失物非具經濟價值,或其性質不適宜義賣者,應由生輔組銷毀或送資源回收單位。 四、 拾得物如係貴重財物,生輔組依學生獎懲準則,予拾得學生適當之獎勵。 五、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另依相關法令辦理。 六、 本要點經學生事務委員會及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