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業生優秀獎項授予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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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31104127.docx|103.12.19高醫學務字第1031104127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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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4.28 一○三學年度第五次學生事務委員會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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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審查會議前,所有應屆畢業生受申誡以上處分者,不得申請。
   (六)審查會議前,所有應屆畢業生受申誡以上處分者,不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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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要點經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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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要點經學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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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5年11月23日 (一) 15:28所做的修訂版本

82.06.22八十一學年度第二學期第四次訓育委員會修正通過
82.09.16八十二學年度第一次法規會議修正通過
82.10.04(82)高醫法字第0040號函公布
94.04.07九十三學年度第五次學生輔導委員會修正通過
94.06.22九十三學年度第十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94.07.06高醫校法字第0940100017號函公布
96.03.27九十五學年度第四次學生輔導委員會修正通過
96.04.04高醫學務字第0960002671號函公布
98.02.25九十七學年度第三次學生事務委員會修正通過
98.03.23高醫學務字第0981101110號函公布
98.10.14九十八學年度第一次學生事務委員會修正通過
98.11.12高醫學務字第0981105166號函公布
101.03.30一○○學年度第三次學生事務委員會修正通過
101.04.18高醫學務字第1011101100號函公布
101.05.16一○○學年度第四次學生事務委員會修正通過
101.06.08高醫學務字第1011101437號函公布
102.06.26 一○一學年度第四次學生事務委員會修正通過
102.07.17高醫學務字第1021102021號函公布
103.06.04一○二學年度第四次學生事務委員會修正通過
103.06.24高醫學務字第1031101996號函公布
103.12.01一○三學年度第二次學生事務委員會修正通過
103.12.19高醫學務字第1031104127號函公布
104.04.28 一○三學年度第五次學生事務委員會修正通過
104.07.16高醫學務字第1041102242號函公布
104.10.14 一○四學年度第一次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11.16高醫學務字第1041103776號函公布


一、 目的:本校以培養學生德、智、體、群四育均衡發展之優秀人才為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二、 頒授對象:凡本校大學部應屆畢業生,在學期間(核計至該畢業學年度之第一學期,醫學院醫學系、學士後醫學系、口腔醫學院牙醫學系
   最後一年臨床實習成績均不列入)四育成績或志工服務具體事蹟符合本要點第三點頒授標準,經應屆畢業生優秀獎項審查會議通過,陳請
   校長核准後頒發之。

三、 頒授標準:
   (一)德、智、體、群四育並優獎:
     1.德育-在學期間,操行成績總平均八十五分以上,且恪遵校規,未受申誡以上處分,其品格足為同學表率者。
     2.智育-在學期間,學業成績總平均八十分以上或班級成績總排名前百分之十者。
     3.體育-在學期間,體育成績總平均八十分以上者(未開設體育課程之系所,以其原就讀前一學制之體育成績總平均為標準)。
     4.群育-在學期間,參加校內外社團活動得獎或擔任班級、社團幹部,且群育評分標準達十分以上(在職專班學生達六分以)。
     5.若遇同名次,得增額頒授,依分數高低排序名次。
     6.申請者應檢附一般導師推薦函及學習歷程檔案。
   (二)德、智、體、群四育單項獎:
     1.德育-在學期間,操行成績總平均達八十八分以上,並有累積大功以上之獎勵,未受申誡以上處分,且學業成績及體育成績
      (未開設體育課程之系所除外)總平均各七十分以上者。
     2.智育-在學期間,學業成績總平均列為各學系前三名,且操行成績八十五分以上及體育成績(未開設體育課程之系所除外)
       七十分以上者。
     3.體育-在學期間,體育成績總平均八十分以上,且操行成績八十五分以上及學業成績總平均六十分以上,並具有下列事實之ㄧ者:
      (1)參加全國運動會各單項運動競賽,決賽成績名列前八名。
      (2)參加全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所舉辦之各項運動競賽,決賽成績名列前六名。
      (3)參加全國各單項協會所舉辦之運動競賽,決賽成績名列前六名。
      (4)參加全國醫學盃,決賽成績名列前四名。
      (5)參加各縣市單項委員會運動競賽,決賽成績名列前四名。
     4.群育-在學期間,凡操行成績八十五分以上及學業成績總平均七十分以上,群育評分標準達十分以上(在職專班學生達六分以上),
      且具備下列事實之ㄧ者:
       (1)參加校內外活動,表現優良,爭取榮譽者。
       (2)凡經政府機關及財團法人機構,公開表揚,彰顯校譽者。
       (3)擔任年級、社團等幹部,工作積極,著有績效者。
       (4)具有其他優良事蹟,足為效法楷模者。
     5.四育單項獎申請者應檢附申請表及學習歷程檔案。
   (三) 志工服務獎:
     1.在校期間,積極參與校內外服務性活動,熱心公益、或擔任志工有具體貢獻者。
     2.在校期間,申請人經具有內政部志願服務手冊登錄或其他機關團體核發之志工服務證明達200小時以上或參加志工服務有重大具體
       優良事蹟者。
     3.申請者應提供具體事蹟,並檢附申請表、推薦函及學習歷程檔案。

四、 審查方式:
   (一)由教務處提供學生成績資料,學生事務處(以下簡稱學務處)負責辦理畢業生優秀獎項審查會議,在畢業典禮前完成。
     審查會議由學務長主持,學務處、教務處及體育教學中心有關人員共同參與審查會議。
   (二)應屆畢業生於每年四月二十日前,備齊學生歷程檔案逕向學務處與體育教學中心申請群育獎、體育獎及志工服務獎,逾期不予受理。
   (三)各系級依據教育部核准招生之班級,每班錄取德智體群四育並優及四育單項獎前三名。
   (四)志工服務獎由畢業生優秀獎項審查會議就具體事蹟審查,決定名額及獲獎者。
   (五)成績核算截止日訂於四月二十日,之後產生之成績均不可據為評分依據。
   (六)審查會議前,所有應屆畢業生受申誡以上處分者,不得申請。

五、 本要點經學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