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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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提升本校教師教學品質,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十八條規定,設置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第一條 為提升本校教師教學品質,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十八條規定,設置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在2015年11月6日 (五) 11:13所做的修訂版本
- 95.06.20九十四學年度第一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 95.06.22九十四學年度第十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 95.06.23九十四學年度第五次校務會議暨第十一次行政會議通過
- 95.11.29高醫校法一字第0950007323號函公布
- 102.04.11 一O一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2.04.25高醫教字第1021101277號函公布
- 104.10.07 一O四學年度第三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4.11.04 高醫教字第1041103636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提升本校教師教學品質,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十八條規定,設置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職責如下: 一、教學意見問卷設計之審查、核定。 二、議決有關教學評量之執行事項。 三、教學評量之檢討與設計變更。 四、提供教學評量結果供相關單位參考改進。 五、審議教學評量相關規章或制度。 六、其他有關教學品質改進之建議事項。 第三條 本委員會委員由副校長(一名)、教務長、各學院院長、各系所主管、教師發展暨學能提升中心主任、推廣教育中心主任、 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軍訓室主任、教師代表三人(由校長就教師中擇聘)、學生代表七人(各學院代表一人)等組成。 由副校長擔任主任委員,另置執行秘書一名。 本委員會委員、執行秘書任期為一年,連聘得連任。委員名單經校長核定後聘任之。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 本委員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通過始得決議。 第六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