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社會科學院醫學社會學與社會工作學系碩士班修業規則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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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學分:本系碩士班研究生須修滿36學分(含畢業論文6學分)始得畢業。 | 二、學分:本系碩士班研究生須修滿36學分(含畢業論文6學分)始得畢業。 | ||
三、課程: | 三、課程: | ||
- | + | (一)課程及規定參閱當年度課程科目學分表。 | |
- | + | (二)新生入學時如大學所學科系與本系專業差異過大,學生應至大學部補修專業基礎必修課程,以符合專門職業及 | |
- | + | 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之科目為主(社會學、社會工作概論、社會統計、普通心理學、人類行為 | |
- | + | 與社會環境、社會個案工作、社會團體工作、社會心理學、社區工作、社會福利概論、社會研究法、社會政策與 | |
- | + | 社會立、方案設計與評估、社會福利行政、社會工作管理),該學分不得列入畢業學分計算。 | |
- | + | (三)新生入學時如未修讀醫學概論相關課程,則必須補修大學部所開之「醫學概論」課程,該學 | |
- | + | ||
分不得列入畢業學分計算。註:如有修讀相關課程可經過本系教師抵免。 | 分不得列入畢業學分計算。註:如有修讀相關課程可經過本系教師抵免。 | ||
- | + | (四)研究生需取得「學術報告寫作」課程學分,始得提出論文口試申請。該課程通過要求如下: | |
- | 1. | + | 1.研究生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論文於具審查制度之學術期刊;或研究生以第一作者於具審稿機制之國內外 |
- | + | 學術研討會進行口頭發表並獲得發表證明,若該研討會手冊未要求全文,研究生需另提供系上論文全文,且本課程 | |
- | + | 不採計海報張貼方式的發表。 | |
2.該論文需在指導教授指導後,由師生共同發表。 | 2.該論文需在指導教授指導後,由師生共同發表。 | ||
3.同一篇論文限採計一位。 | 3.同一篇論文限採計一位。 | ||
- | 4. | + | 4.研究生應出席每學期之論文進度發表會,同時碩二及以上同學應進行論文進度發表,該出席與發表列為「學術報告寫作」 |
- | + | 課程成績評定項目之一。 | |
- | + | 四、外語能力檢定:99年學年度起入學之研究生應於提出學位論文考試申請時,檢附英檢中級初試或同級檢定資格之證明文件。 | |
- | + | 97及98學年度入學之研究生,應取得與英檢中級初試或同級檢定資格始得畢業。 | |
- | + | ||
相關英檢同級檢定之認定,依本校語言中心之標準辦理。 | 相關英檢同級檢定之認定,依本校語言中心之標準辦理。 | ||
第二條 碩士學位考試包括論文計畫書審查和學位論文考試,有關規定(細節請參閱申請通知)如下: | 第二條 碩士學位考試包括論文計畫書審查和學位論文考試,有關規定(細節請參閱申請通知)如下: | ||
第51行: | 第49行: | ||
1.評審委員:由校內外合格教師二至三名擔任。 | 1.評審委員:由校內外合格教師二至三名擔任。 | ||
2.計劃書審查未通過者不得要求複審。且須於六十日後才可重新提出申請。 | 2.計劃書審查未通過者不得要求複審。且須於六十日後才可重新提出申請。 | ||
- | 3. | + | 3.審查口試在徵得評審委員及申請者同意後得開放旁聽,且須由申請者自覓研究生擔任正式紀錄。 |
- | + | ||
(四)論文計劃書審查通過後,如更換研究題目,須重新審查計劃書。 | (四)論文計劃書審查通過後,如更換研究題目,須重新審查計劃書。 | ||
- | + | (五)論文計劃書審查通過後,如更換指導教授,但研究題目未更換,須提案於系務會議討論該計劃書是否有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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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關指導教授之登錄及更換,依據本校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 (六)有關指導教授之登錄及更換,依據本校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 ||
二、學位論文考試:除下列規定外,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 二、學位論文考試:除下列規定外,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 ||
第63行: | 第59行: | ||
機制之學術期刊為限】;5.學術報告寫作課程相關要求通過之證明文件;6.英檢通過登錄 | 機制之學術期刊為限】;5.學術報告寫作課程相關要求通過之證明文件;6.英檢通過登錄 | ||
證明 | 證明 | ||
- | + | (三)口試委員:除指導教授為當然委員,須由論文計劃書審查委員之中至少再一位擔任委員,其中校外委員一人,校內委員二人。 | |
- | + | 召集人需副教授以上擔任之,但指導教授不得擔任。研究生及其指導教授之三親等家屬或配偶,不得擔任該研究生學位考試委員會委員。 | |
- | + | (四)論文審查口試成績不及格而其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申請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如更換研究題目, | |
- | + | 須提案於系務會議討論是否須重新審查計劃書及間隔期限。 | |
- | + | ||
(五)審查口試在徵得評審委員及考生同意後得開放旁聽,且須由考生自覓研究生擔任正式紀錄。 | (五)審查口試在徵得評審委員及考生同意後得開放旁聽,且須由考生自覓研究生擔任正式紀錄。 | ||
第三條 碩士論文進度 | 第三條 碩士論文進度 | ||
- | 一、本系碩士班研究生修習碩士論文須依進度執行,原則上,在職非全時(part-time) | + | 一、本系碩士班研究生修習碩士論文須依進度執行,原則上,在職非全時(part-time)學生須修業二年半(第五學期) |
- | + | 或以上始得申請碩士論文口試,全時(full-time)學生或修過本系碩士學分班【已辦理抵免】六學分以上之在職生, | |
- | + | 則修業二年 (第四學期)即可申請論文口試。 | |
- | 二、本班研究生除非兩年皆為全時學生(可擔任系上課程助教或教師兼任研究助理) | + | 二、本班研究生除非兩年皆為全時學生(可擔任系上課程助教或教師兼任研究助理),否則皆以在職非全時學生論定; |
- | + | 入學第一年第一學期九月底以前為彈性時間,以處理工作交接事宜。 | |
第四條 本規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第四條 本規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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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5年10月6日 (二) 16:47所做的修訂版本
- 96.09.17 96學年度第二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97.12.31高醫院健通字第097060號函公布
- 98.04.02 98學年度醫社系第三次系課程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 98.04.20 98學年度醫社系第九次系務會議暨第四次課程委員會議通過
- 99.05.17 98學年度醫社系第十次系務會議暨第五次課程委員會通過
- 99.06.23 98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十次院務會議通過
- 99.10.26高醫院健通字第099024號函公布
- 99.12.30 99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五次院務會議通過
- 100.04.13高醫院健通字第100005號函公布
- 101.02.20 100學年度醫社系第6次系務會議暨第3次課程聯席會議通過
- 101.02.23 100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6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1.03.08(101)高醫院健通字第101006號函公布
- 101.08.15 101學年度人文社會科學院第1次院務會議暨通識教育中心會議聯席會通過
- 101.08.20 101學年度醫社系第1次系務會議追認通過
- 101.11.26 高醫人社院字第1010008號函公布
- 102.10.21 102學年度醫社系第3次系務會議暨第1次系課程暨第1次教學品質委員聯會議修正通過
- 102.10.23 102學年度人文社會科學院第2次院務會議暨通識教育中心會議聯席會修正通過
- 103.01.20高醫人社院字第1030001號函公告
第一條 修業辦法 一、修業年限:本系碩士班研究生之修業年限為2至4年。 二、學分:本系碩士班研究生須修滿36學分(含畢業論文6學分)始得畢業。 三、課程: (一)課程及規定參閱當年度課程科目學分表。 (二)新生入學時如大學所學科系與本系專業差異過大,學生應至大學部補修專業基礎必修課程,以符合專門職業及 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之科目為主(社會學、社會工作概論、社會統計、普通心理學、人類行為 與社會環境、社會個案工作、社會團體工作、社會心理學、社區工作、社會福利概論、社會研究法、社會政策與 社會立、方案設計與評估、社會福利行政、社會工作管理),該學分不得列入畢業學分計算。 (三)新生入學時如未修讀醫學概論相關課程,則必須補修大學部所開之「醫學概論」課程,該學 分不得列入畢業學分計算。註:如有修讀相關課程可經過本系教師抵免。 (四)研究生需取得「學術報告寫作」課程學分,始得提出論文口試申請。該課程通過要求如下: 1.研究生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論文於具審查制度之學術期刊;或研究生以第一作者於具審稿機制之國內外 學術研討會進行口頭發表並獲得發表證明,若該研討會手冊未要求全文,研究生需另提供系上論文全文,且本課程 不採計海報張貼方式的發表。 2.該論文需在指導教授指導後,由師生共同發表。 3.同一篇論文限採計一位。 4.研究生應出席每學期之論文進度發表會,同時碩二及以上同學應進行論文進度發表,該出席與發表列為「學術報告寫作」 課程成績評定項目之一。 四、外語能力檢定:99年學年度起入學之研究生應於提出學位論文考試申請時,檢附英檢中級初試或同級檢定資格之證明文件。 97及98學年度入學之研究生,應取得與英檢中級初試或同級檢定資格始得畢業。 相關英檢同級檢定之認定,依本校語言中心之標準辦理。 第二條 碩士學位考試包括論文計畫書審查和學位論文考試,有關規定(細節請參閱申請通知)如下: 一、論文計劃書審查 (一)申請資格:研究生於碩士班所列之課程已修畢學分數達應修學分二分之一以上。 (二)申請程序:研究生應於口試日期三週前,填具申請書,並檢具歷年成績 單與論文研究計劃各一份,向系辦公室提出申請。 (三)通過標準: 1.評審委員:由校內外合格教師二至三名擔任。 2.計劃書審查未通過者不得要求複審。且須於六十日後才可重新提出申請。 3.審查口試在徵得評審委員及申請者同意後得開放旁聽,且須由申請者自覓研究生擔任正式紀錄。 (四)論文計劃書審查通過後,如更換研究題目,須重新審查計劃書。 (五)論文計劃書審查通過後,如更換指導教授,但研究題目未更換,須提案於系務會議討論該計劃書是否有效。 (六)有關指導教授之登錄及更換,依據本校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二、學位論文考試:除下列規定外,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一)申請資格:研究生於已修畢本碩士班所要求之課程,且於三個月前通過論文計劃書審查者。 (二)申請期限:研究生申請學位考試,依學校規定截止日期前提出申請,並檢具下列各項文件: 1.歷年成績單乙份;2.論文初稿;3.指導教授同意證明;4.論文投稿版本【國內外具審查 機制之學術期刊為限】;5.學術報告寫作課程相關要求通過之證明文件;6.英檢通過登錄 證明 (三)口試委員:除指導教授為當然委員,須由論文計劃書審查委員之中至少再一位擔任委員,其中校外委員一人,校內委員二人。 召集人需副教授以上擔任之,但指導教授不得擔任。研究生及其指導教授之三親等家屬或配偶,不得擔任該研究生學位考試委員會委員。 (四)論文審查口試成績不及格而其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申請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如更換研究題目, 須提案於系務會議討論是否須重新審查計劃書及間隔期限。 (五)審查口試在徵得評審委員及考生同意後得開放旁聽,且須由考生自覓研究生擔任正式紀錄。 第三條 碩士論文進度 一、本系碩士班研究生修習碩士論文須依進度執行,原則上,在職非全時(part-time)學生須修業二年半(第五學期) 或以上始得申請碩士論文口試,全時(full-time)學生或修過本系碩士學分班【已辦理抵免】六學分以上之在職生, 則修業二年 (第四學期)即可申請論文口試。 二、本班研究生除非兩年皆為全時學生(可擔任系上課程助教或教師兼任研究助理),否則皆以在職非全時學生論定; 入學第一年第一學期九月底以前為彈性時間,以處理工作交接事宜。 第四條 本規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