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社會科學院醫學社會學與社會工作學系碩士班修業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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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9.17 96學年度第二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7.12.31高醫院健通字第097060號函公布
98.04.02 98學年度醫社系第三次系課程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98.04.20 98學年度醫社系第九次系務會議暨第四次課程委員會議通過
99.05.17 98學年度醫社系第十次系務會議暨第五次課程委員會通過
99.06.23 98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十次院務會議通過
99.10.26高醫院健通字第099024號函公布
99.12.30 99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五次院務會議通過
100.04.13高醫院健通字第100005號函公布
101.02.20 100學年度醫社系第6次系務會議暨第3次課程聯席會議通過
101.02.23 100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6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03.08(101)高醫院健通字第101006號函公布
101.08.15 101學年度人文社會科學院第1次院務會議暨通識教育中心會議聯席會通過
101.08.20 101學年度醫社系第1次系務會議追認通過
101.11.26 高醫人社院字第1010008號函公布
102.10.21 102學年度醫社系第3次系務會議暨第1次系課程暨第1次教學品質委員聯會議修正通過
102.10.23 102學年度人文社會科學院第2次院務會議暨通識教育中心會議聯席會修正通過
103.01.20高醫人社院字第1030001號函公告
109.09.15醫社系第2次系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修業辦法
    一、修業年限:本系碩士班研究生之修業年限:一般生修業年限為4年、在職生修業年限為5年。
    二、學分:本系碩士班研究生須修滿39學分(含畢業論文6學分)始得畢業。 
    三、課程:
     (一)課程及規定參閱當年度課程科目學分表。
     (二)新生入學時如大學所學科系與本系專業差異過大,學生應至大學部補修專業基礎必修課程,
        以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之科目為主(社會學、社會工作概論、
        社會統計、普通心理學、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社會個案工作、社會團體工作、社會心理學、
        社區工作、社會福利概論、社會研究法、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方案設計與評估、社會福利行政、
        社會工作管理),該學分不得列入畢業學分計算。
     (三)新生入學時如未修讀醫學概論相關課程,則必須補修大學部所開之「醫學概論」課程,該學分
        不得列入畢業學分計算。註:如有修讀相關課程可經過本系教師抵免。
     (四)研究生需取得「學術報告寫作」課程學分,始得提出論文口試申請。該課程通過要求如下:
       1.研究生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論文於具審查制度之學術期刊;或研究生以第一作者於具
        審稿機制之國內外學術研討會進行口頭發表並獲得發表證明,若該研討會手冊未要求全文,
        研究生需另提供系上論文全文,且本課程不採計海報張貼方式的發表。
       2.該論文需在指導教授指導後,由師生共同發表。
       3.同一篇論文限採計一位。
       4.研究生應出席每學期之論文進度發表會,同時碩二及以上同學應進行論文進度發表,該出席與
        發表列為「學術報告寫作」課程成績評定項目之一。
    四、外語能力檢定:99年學年度起入學之研究生應於提出學位論文考試申請時,檢附英檢中級初試或
      同級檢定資格之證明文件。
      97及98學年度入學之研究生,應取得與英檢中級初試或同級檢定資格始得畢業。
      相關英檢同級檢定之認定,依本校語言中心之標準辦理。
第二條 碩士學位考試包括論文計畫書審查和學位論文考試,有關規定(細節請參閱申請通知)如下:
    一、論文計劃書審查
     (一)申請資格:研究生於碩士班所列之課程已修畢學分數達應修學分二分之一以上。
     (二)申請程序:研究生應於口試日期三週前,填具申請書,並檢具歷年成績
        單與論文研究計劃各一份,向系辦公室提出申請。
     (三)通過標準:
       1.評審委員:由校內外合格教師二至三名擔任。
       2.計劃書審查未通過者不得要求複審。且須於六十日後才可重新提出申請。
       3.審查口試在徵得評審委員及申請者同意後得開放旁聽,且須由申請者自覓研究生擔任正式紀錄。
     (四)論文計劃書審查通過後,如更換研究題目,須重新審查計劃書。
     (五)論文計劃書審查通過後,如更換指導教授,但研究題目未更換,須提案於系務會議討論該
        計劃書是否有效。
     (六)有關指導教授之登錄及更換,依據本校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二、學位論文考試:除下列規定外,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一)申請資格:研究生於已修畢本碩士班所要求之課程,且於三個月前通過論文計劃書審查者。
     (二)申請期限:研究生申請學位考試,依學校規定截止日期前提出申請,並檢具下列各項文件:
       1.歷年成績單乙份;2.論文初稿;3.指導教授同意證明;4.論文投稿版本【國內外具審查
       機制之學術期刊為限】;5.學術報告寫作課程相關要求通過之證明文件;6.英檢通過登錄證明
     (三)口試委員:除指導教授為當然委員,須由論文計劃書審查委員之中至少再一位擔任委員,
        其中校外委員一人,校內委員二人。
        召集人需副教授以上擔任之,但指導教授不得擔任。研究生及其指導教授之三親等家屬或配偶,
        不得擔任該研究生學位考試委員會委員。
     (四)論文審查口試成績不及格而其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申請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
        如更換研究題目,須提案於系務會議討論是否須重新審查計劃書及間隔期限。
     (五)審查口試在徵得評審委員及考生同意後得開放旁聽,且須由考生自覓研究生擔任正式紀錄。
第三條 碩士論文進度
    一、本系碩士班研究生修習碩士論文須依進度執行,原則上,在職非全時(part-time)學生須修業二年半
      (第五學期)或以上始得申請碩士論文口試,全時(full-time)學生或修過本系碩士學分班
      【已辦理抵免】六學分以上之在職生,則修業二年 (第四學期)即可申請論文口試。
    二、本班研究生除非兩年皆為全時學生(可擔任系上課程助教或教師兼任研究助理),否則皆以在職非全時
      學生論定;入學第一年第一學期九月底以前為彈性時間,以處理工作交接事宜。
第四條 本規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