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緊急紓困金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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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0.20一○三學年度第1次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 :::::::::103.10.20一○三學年度第1次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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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關懷本校學生因遭遇家庭突變以致有影響學業之慮,給予適當協助並幫助解決困難,訂定本要點。 | 一、 為關懷本校學生因遭遇家庭突變以致有影響學業之慮,給予適當協助並幫助解決困難,訂定本要點。 | ||
二、 本要點所需經費來源如下: | 二、 本要點所需經費來源如下: | ||
- | + | (一)指定用途捐贈款。 | |
- | + | (二)依教育部「大專校院辦理學生就學補助原則」規定提撥之經費。 | |
三、 本要點補助資格: | 三、 本要點補助資格: | ||
- | + | 凡本校學生在校期間符合緊急紓困金補助標準表(以下簡稱標準表)所列補助標準者,得申請緊急紓困金。 | |
標準表中第一類至第三類之申請以一次為限,如有特殊情事,簽經學務長及校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 標準表中第一類至第三類之申請以一次為限,如有特殊情事,簽經學務長及校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 ||
四、 本要點之補助金額依據標準表辦理。 | 四、 本要點之補助金額依據標準表辦理。 | ||
五、 凡符合補助資格者,應於事故發生後三個月內,檢附標準表所列應檢附資料,經導師或生活導師、系所主管確認後,向學生事務處提出 | 五、 凡符合補助資格者,應於事故發生後三個月內,檢附標準表所列應檢附資料,經導師或生活導師、系所主管確認後,向學生事務處提出 | ||
- | + | 申請,簽經學務長及校長核准後先行發放,並提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會議追認。 | |
六、 本緊急紓困金專款專用,不得作為其他用途。 | 六、 本緊急紓困金專款專用,不得作為其他用途。 | ||
- | + | 七、 本要點經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期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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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紓困金補助標準表」請利用右上公告號處下載word版】 | 【「緊急紓困金補助標準表」請利用右上公告號處下載word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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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4年12月24日 (三) 08:29所做的修訂版本
- 86.08.21(86)高醫法字第054號函公布
- 88.03.13(88)高醫法字第011號函公布
- 93.10.11高醫法字第0930100033號函公布
- 96.07.09高醫學務字第0960005742號公布
- 96.11.07高醫學務字第0961100010號函公布
- 98.02.25九十七學年度第三次學務事務委員會通過
- 98.03.04高醫學務字第0981100822號函公布
- 103.10.20一○三學年度第1次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 103.12.10高醫學務字第1031103886號函公布
- 103.12.01一○三學年度第2次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 103.12.22高醫學務字第1031104136號函公布
一、 為關懷本校學生因遭遇家庭突變以致有影響學業之慮,給予適當協助並幫助解決困難,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需經費來源如下: (一)指定用途捐贈款。 (二)依教育部「大專校院辦理學生就學補助原則」規定提撥之經費。 三、 本要點補助資格: 凡本校學生在校期間符合緊急紓困金補助標準表(以下簡稱標準表)所列補助標準者,得申請緊急紓困金。 標準表中第一類至第三類之申請以一次為限,如有特殊情事,簽經學務長及校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四、 本要點之補助金額依據標準表辦理。 五、 凡符合補助資格者,應於事故發生後三個月內,檢附標準表所列應檢附資料,經導師或生活導師、系所主管確認後,向學生事務處提出 申請,簽經學務長及校長核准後先行發放,並提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會議追認。 六、 本緊急紓困金專款專用,不得作為其他用途。 七、 本要點經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期實施,修正時亦同。 【「緊急紓困金補助標準表」請利用右上公告號處下載word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