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學院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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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03.10(89)高醫校法(二)字第00四號函公布 91.04.24(91)高醫校法(二)字第0一一號公布修正條文 96.06.11(95)護理學院第11次院系所務聯席會議通過 96.06.22九十五學年度第4次校務暨第11次行政會議通過 96.08.03高醫院護字第0960006565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四條規定,訂定本規程。 第二條 護理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置院長一人,綜理院務,對外代表本學院行使各項職務。院 長之聘任依本學院院長遴選辦法規定辦理,自教授中遴選,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第三條 本學院視院務發展需要設「教學」、「研究發展」及「綜合」等三組,各置組長一人,由 院長推薦助理教授以上教師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本學院得置秘書、專員、組員、辦事員、技正、技士及技佐等若干人。 第四條 本學院設下列學系及研究所: 一、護理學系(學士班、碩士班、博士班) 二、性別研究所(碩士班) 本學院因教學之需要,得設學程。 第五條 本學院因教學、研究之需要,得設各中心,其設置辦法另訂定之。 第六條 本學院各學系(所)置主任(所長)一人,綜理系(所)務,其產生方式依本校系所主管 遴選委員會設置辦法規定辦理,遴選副教授以上教師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系主任 及所長任期一任以三年為原則,期滿之連任由校長徵詢該系(所)主管遴選委員會意見, 予以評鑑後,得連任一次。 第七條 本學院設院務會議,為院務決策會議,討論並議決重大事項。 院務會議置委員十三至十七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當然委員:院長(兼召集人)、各學系主任、各研究所所長及各組組長。 二、遴選委員:由本學院專任教師互選之,其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委員任 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學生代表、職員工代表得列席參加院務會議。 本學院院務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院長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會議。 第八條 院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一、院務發展計畫。 二、組織章程及各種重要章則。 三、學系、研究所及附設研究中心之設立、變更與停辦。 四、教務、學生事務、研究及其他等院內重要事項。 五、有關教學、課程規劃之研擬。 六、院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 七、會議提案及院長提議事項。 第九條 本學院為推動院務發展,設下列各委員會: 一、教師評審委員會。 二、課程委員會。 三、其他常設或由院長指派之臨時性委員會或會議。 前項各委員會設置辦法另訂定之。 第十條 本學院各學系所設系(所)務會議,由各系(所)主管及教師等組成之。必要時得邀請學 生代表列席討論與其學業、生活有關之事項。以系(所)主管為主席,負責研議該系(所) 教學、研究、輔導、服務及其他相關事項。 本學院必要時得辦理院及系所聯席會議。 第十一條 本規程經院務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