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社會科學院醫學社會學與社會工作學系實習指導教師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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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版本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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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一、 為配合醫學社會學與社會工作學系(以下簡稱本系)學生之見習及實習需要,聘任合格之專業人員為 | |
- | + | 實習指導教師,依據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實習指導教師設置辦法第六條訂定本要點。 | |
二、 本系實習指導教師之聘任,除領有專業證照或具相關領域專長者外,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 二、 本系實習指導教師之聘任,除領有專業證照或具相關領域專長者外,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 ||
(一)大學學歷,且有三年以上之相關經驗。 | (一)大學學歷,且有三年以上之相關經驗。 | ||
(二)碩士以上學歷,且有二年以上相關經驗。 | (二)碩士以上學歷,且有二年以上相關經驗。 | ||
- | + | 三、 凡任職於本校附屬機構或其他與本校簽訂實習合約之實習機構,經本系學生實習委員會審查通過, | |
- | + | 簽請院長、校長同意後由人事室統一製發實習指導教師聘函。 | |
四、 實習指導教師不佔本系專任教師名額,無等級之區分,且以不支薪為原則。 | 四、 實習指導教師不佔本系專任教師名額,無等級之區分,且以不支薪為原則。 | ||
五、 實習指導教師每學年一聘,期滿得續聘。 | 五、 實習指導教師每學年一聘,期滿得續聘。 |
在2016年1月18日 (一) 15:16的目前修訂版本
- 98.11.23醫社系第5次系務會議暨第2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 98.12.31健康科學院第5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99.03.23高醫院健通字第099008號函公布
- 101.08.15 101學年度人文社會科學院第1次院務會議暨通識教育中心會議聯席會通過
- 101.08.20 101學年度醫社系第1次系務會議追認通過
- 101.11.26高醫人社院字第1010008號函公布
一、 為配合醫學社會學與社會工作學系(以下簡稱本系)學生之見習及實習需要,聘任合格之專業人員為 實習指導教師,依據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實習指導教師設置辦法第六條訂定本要點。 二、 本系實習指導教師之聘任,除領有專業證照或具相關領域專長者外,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大學學歷,且有三年以上之相關經驗。 (二)碩士以上學歷,且有二年以上相關經驗。 三、 凡任職於本校附屬機構或其他與本校簽訂實習合約之實習機構,經本系學生實習委員會審查通過, 簽請院長、校長同意後由人事室統一製發實習指導教師聘函。 四、 實習指導教師不佔本系專任教師名額,無等級之區分,且以不支薪為原則。 五、 實習指導教師每學年一聘,期滿得續聘。 六、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系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七、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