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社會科學院醫學社會學與社會工作學系實習指導教師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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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11.23醫社系第5次系務會議暨第2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98.12.31健康科學院第5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9.03.23高醫院健通字第099008號函公布
101.08.15 101學年度人文社會科學院第1次院務會議暨通識教育中心會議聯席會通過
101.08.20 101學年度醫社系第1次系務會議追認通過
101.11.26高醫人社院字第1010008號函公布
一、 為配合醫學社會學與社會工作學系(以下簡稱本系)學生之見習及實習需要,聘任合格之專業人員為
   實習指導教師,依據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實習指導教師設置辦法第六條訂定本要點。
二、 本系實習指導教師之聘任,除領有專業證照或具相關領域專長者外,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大學學歷,且有三年以上之相關經驗。
   (二)碩士以上學歷,且有二年以上相關經驗。
三、 凡任職於本校附屬機構或其他與本校簽訂實習合約之實習機構,經本系學生實習委員會審查通過,
   簽請院長、校長同意後由人事室統一製發實習指導教師聘函。
四、 實習指導教師不佔本系專任教師名額,無等級之區分,且以不支薪為原則。
五、 實習指導教師每學年一聘,期滿得續聘。
六、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系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七、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