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學院組織規程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第2行: | 第2行: | ||
:::::::::[[媒體:96.08.03高醫院護字第0960006565號函公布.doc|96.08.03高醫院護字第0960006565號函公布]] | :::::::::[[媒體:96.08.03高醫院護字第0960006565號函公布.doc|96.08.03高醫院護字第0960006565號函公布]] | ||
:::::::::98.11.17九十八學年度護理學院第5次院務暨第4次系務聯席會議通過 | :::::::::98.11.17九十八學年度護理學院第5次院務暨第4次系務聯席會議通過 | ||
- | ::::::::: 99.03.11九十八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暨第八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 + | :::::::::99.03.11九十八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暨第八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
- | :::::::::[[媒體:99.03.25高醫院護法字第098001號函公布.doc|99.03.25高醫院護法字第098001號函公布]]</font> | + | :::::::::[[媒體:99.03.25高醫院護法字第098001號函公布.doc|99.03.25高醫院護法字第098001號函公布]] |
+ | :::::::::101.06.11 一OO學年度護理學院第10次院務會議通過 | ||
+ | :::::::::101.07.12 一OO學年度第2次臨時校務會議通過 | ||
+ | :::::::::[[媒體:1011101915.doc|101.07.19高醫院護字第1011101915號函公布,並自101.8.1起生效]]</font> | ||
<pre> | <pre> | ||
第一條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四條規定,訂定本規程。 | 第一條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四條規定,訂定本規程。 | ||
- | + | 第二條 護理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置院長一人,綜理院務,對外代表本學院行使各項職務。院長之聘任 | |
- | + | 依本學院院長遴選辦法規定辦理,自教授中遴選,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 |
- | + | 第三條 本學院視院務發展需要設「教學」、「研究發展」及「綜合」等三組,各置組長一人,由院長推薦 | |
- | + | 助理教授以上教師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 |
- | + | 本學院得置秘書、專員、組員、辦事員、技正、技士及技佐等若干人。 | |
- | + | 第四條 本學院設護理學系(學士班、碩士班、博士班),且得因教學之需要,另設學程。 | |
- | + | ||
- | + | ||
- | + | ||
第五條 本學院因教學、研究之需要,得設各中心,其設置辦法另訂定之。 | 第五條 本學院因教學、研究之需要,得設各中心,其設置辦法另訂定之。 | ||
- | + | 第六條 本學院護理學系置主任一人,綜理系務,其產生方式依本校系所主管遴選委員會設置辦法規定辦理, | |
- | + | 遴選副教授以上教師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 |
- | + | 系主任之任期以三年為原則,期滿之連任由院長徵詢該系主管遴選委員會意見,予以評鑑後,得連任 | |
- | + | 一次。 | |
- | + | 護理學系碩士班、博士班各置班主任一人,由院長遴選經校長同意後聘任之。 | |
第七條 本學院設院務會議,為院務決策會議,討論並議決重大事項。 | 第七條 本學院設院務會議,為院務決策會議,討論並議決重大事項。 | ||
- | + | 院務會議置委員十三至十七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 |
- | + | 一、當然委員:院長(兼召集人)、學系主任、碩士班、博士班班主任及各組組長。 | |
- | + | 二、遴選委員:由本學院專任教師互選之,其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 |
- | + | 委員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 |
- | + | 學生代表、職員工代表得列席參加院務會議。 | |
- | + | 本學院院務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院長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會議。 | |
第八條 院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 第八條 院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 ||
- | + | 一、院務發展計畫。 | |
- | + | 二、組織章程及各種重要章則。 | |
- | + | 三、學系、研究所及附設研究中心之設立、變更與停辦。 | |
- | + | 四、教務、學生事務、研究及其他等院內重要事項。 | |
- | + | 五、有關教學、課程規劃之研擬。 | |
- | + | 六、院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 | |
- | + | 七、會議提案及院長提議事項。 | |
第九條 本學院為推動院務發展,設下列各委員會: | 第九條 本學院為推動院務發展,設下列各委員會: | ||
- | + | 一、教師評審委員會。 | |
- | + | 二、課程委員會。 | |
- | + | 三、其他常設或由院長指派之臨時性委員會或會議。 | |
- | + | 前項各委員會設置辦法另訂定之。 | |
- | + | 第十條 本學院護理學系設系務會議,由系主任及教師等組成之。必要時得邀請學生代表列席討論與 | |
- | + | 其學業、生活有關之事項。以系主任為主席,負責研議該系教學、研究、輔導、服務及其他 | |
- | + | 相關事項。 | |
- | + | 本學院必要時得辦理院、系聯席會議。 | |
第十一條 本規程經院務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第十一條 本規程經院務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pre> | </pre> |
在2012年7月30日 (一) 17:05所做的修訂版本
- 96.08.03高醫院護字第0960006565號函公布
- 98.11.17九十八學年度護理學院第5次院務暨第4次系務聯席會議通過
- 99.03.11九十八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暨第八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 99.03.25高醫院護法字第098001號函公布
- 101.06.11 一OO學年度護理學院第10次院務會議通過
- 101.07.12 一OO學年度第2次臨時校務會議通過
- 101.07.19高醫院護字第1011101915號函公布,並自101.8.1起生效
第一條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四條規定,訂定本規程。 第二條 護理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置院長一人,綜理院務,對外代表本學院行使各項職務。院長之聘任 依本學院院長遴選辦法規定辦理,自教授中遴選,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第三條 本學院視院務發展需要設「教學」、「研究發展」及「綜合」等三組,各置組長一人,由院長推薦 助理教授以上教師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本學院得置秘書、專員、組員、辦事員、技正、技士及技佐等若干人。 第四條 本學院設護理學系(學士班、碩士班、博士班),且得因教學之需要,另設學程。 第五條 本學院因教學、研究之需要,得設各中心,其設置辦法另訂定之。 第六條 本學院護理學系置主任一人,綜理系務,其產生方式依本校系所主管遴選委員會設置辦法規定辦理, 遴選副教授以上教師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系主任之任期以三年為原則,期滿之連任由院長徵詢該系主管遴選委員會意見,予以評鑑後,得連任 一次。 護理學系碩士班、博士班各置班主任一人,由院長遴選經校長同意後聘任之。 第七條 本學院設院務會議,為院務決策會議,討論並議決重大事項。 院務會議置委員十三至十七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當然委員:院長(兼召集人)、學系主任、碩士班、博士班班主任及各組組長。 二、遴選委員:由本學院專任教師互選之,其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委員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學生代表、職員工代表得列席參加院務會議。 本學院院務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院長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會議。 第八條 院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一、院務發展計畫。 二、組織章程及各種重要章則。 三、學系、研究所及附設研究中心之設立、變更與停辦。 四、教務、學生事務、研究及其他等院內重要事項。 五、有關教學、課程規劃之研擬。 六、院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 七、會議提案及院長提議事項。 第九條 本學院為推動院務發展,設下列各委員會: 一、教師評審委員會。 二、課程委員會。 三、其他常設或由院長指派之臨時性委員會或會議。 前項各委員會設置辦法另訂定之。 第十條 本學院護理學系設系務會議,由系主任及教師等組成之。必要時得邀請學生代表列席討論與 其學業、生活有關之事項。以系主任為主席,負責研議該系教學、研究、輔導、服務及其他 相關事項。 本學院必要時得辦理院、系聯席會議。 第十一條 本規程經院務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